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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民再字第7号(3)

  (四)终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抵帐协议》合法有效的基础是荣达公司对涉案车辆有合法所有权,从上述分析可知,荣达公司对涉案车辆并无合法所有权,未取得处分权,因而《抵帐协议》无效。终审判决认定《抵帐协议》有效,以标的物有重大瑕疵为由判令解除合同,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令双方互相返还,恢复原状。如荣达公司不能以涉案车抵帐,可向张景高支付工程款,张景高也应向荣达公司返还车辆。而终审判决判令:“《抵帐协议》因荣达公司根本违约而依法被解除,荣达公司可就涉案车辆按法定程序予以解决”。这样处理的结果是荣达公司不仅要执行判决,涉案的车辆又不可能按法定程序予以解决。故终审判决判令荣达公司支付工程款,未判令张景高返还车辆,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平。

  本院再审过程中荣达公司称,按照抵帐协议,荣达公司交付该车及行车证的时间为2003年7月31日,而张景高在二审提交的行车证中,该车的审验合格章的时间为:2004年4月18日、2005年4月18日、2006年4月18日,很显然,荣达公司将该车交付后,2005年、2006年张景高自己又将该车进行了审验。上述事实与张景高三年多不找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要车的行为相互印证,恰恰证实了该车在张景高手中使用的事实;二审法院对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中扣车原因在没有得到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草草定论为该车“存在重大瑕疵”缺乏事实依据。在没有证据证实该车系涉案车辆的情况下,交付物有“瑕疵”之说是不能成立的。因此二审判决解除“抵帐协议”错误,理应撤销。张景高辩称,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抵帐协议”无效,荣达公司就应当支付工程款30多万元。荣达公司无该车所有权,车被一系列转让,荣达公司虽对大卫公司控股,但车不是荣达公司的,荣达公司无权顶帐,因此协议无效。车被扣后,本人一直未见此车,车现在应还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扣车的三点原因均是发生在顶帐协议之前,因此应当由荣达公司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主张权利。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案再审中,荣达公司向法庭提供了该公司于2008年4月报警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对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扣押涉案车辆的侦查人员白平的询问笔录作为本案新证据,以此证明涉案车辆被扣后不久就已被张景高从宁夏附属医院地下停车场开走的事实。张景高的委托代理人质证认为,白平的证词属于证人证言,应当出庭作证;该证据作为证人证言其效力低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的效力,不能证明扣押车辆已退还张景高。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荣达公司对本案涉案的粤J.X0768丰田4500越野车有无处分权,该公司与张景高签订的《抵帐协议》是否有效;荣达公司以物抵债的标的物即涉案车辆是否存在重大瑕疵。

  (一) 关于《抵帐协议》的效力问题。

  荣达公司提供的福瑞达公司与夏特木其勒图签订的《购车协议书》,证实涉案的粤J.X0768越野车系福瑞达瓷业有限公司(简称福瑞达公司)以买卖方式取得。而根据荣达公司提供的《关于荣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控股市大卫建筑卫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东西部合资福瑞达瓷业有限公司合同》、《石嘴山市福瑞达瓷业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证实,福瑞达公司是由石嘴山市大卫建筑卫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卫公司)与唐山市德盛工贸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合资建立的企业。荣达公司于1999年7月对大卫公司进行了控股改造,是大卫公司的控股股东。福瑞达公司于2003年3月召开董事会议决定撤销该公司,同时决定,至该年底公司营业执照被注销前,涉及福瑞达公司债权债务的善后遗留问题由大卫公司负责解决处理。根据以上证据,荣达公司、大卫公司与福瑞达公司是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荣达公司虽然对大卫公司有控股权,但并不意味其有权支配和处分大卫公司和福瑞达公司的财产。涉案的粤J.X0768车系福瑞达公司购买,虽然大卫公司清理福瑞达公司的债权债务,但其清理所得财产也应属于福瑞达公司而不属于荣达公司所有。荣达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涉案车辆有权进行处置,故其与张景高签订的以福瑞达公司购买的粤J.X0768越野车抵顶欠张景高工程款的《抵帐协议》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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