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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民再字第6-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宁民再字第6-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民族北街195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建德,男,汉族,1954年6月11日出生,退休干部,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万杰,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宁夏民族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康乐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张柏森,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马建林,破产清算组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钢电路。
法定代表人:秦江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军东,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成秉康,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再审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建筑公司、宁夏民族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因与被申请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宁民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1日作出(2009)民再申字第118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发现本案与本院审理的上诉人英力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建筑公司、宁夏民族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即本院2005年度宁民终字第38号民事案件相关联,本院已对该案件裁定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苏长缨
审 判 员 吴 艳
代理审判员 田文忠
二 ○ 一 ○ 年 十 一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张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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