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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民再终字第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宁民再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宁夏二建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闻晓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赵国凡,男,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宁城村01队。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王振家,男, 1973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秦安县五营乡腰庄村腰庄8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王振琪,男,1965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酒泉市银达乡两山口村2组27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王振怀,男,1968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秦安县五营乡腰庄村腰庄8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赵虎平,男,1974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马关乡赵沟村二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王忠奎,男,1964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秦安县五营乡腰庄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王国玉,男,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秦安县五营乡腰庄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王忠玉,男,1965年12月27 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秦安县五营乡腰庄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王满虎,男,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秦安县五营乡王家阳洼村1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赵尚斌,男,1981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马关乡黄花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赵向明,男,1961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秦安县五营乡敦厚村苜蓿湾7号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王建良,男,1968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秦安县五营乡王家阳洼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张晓霞,女,1973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秦安县五营乡腰庄村腰庄5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李永春,男,1983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秦安县陇城镇王家湾村窝坨2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王少平,男,1969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满春村5队-13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王来顺,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秦安县五营乡腰庄村腰庄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王勤顺,男,1976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秦安县五营乡腰庄村7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张九荣,男,1973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梁山乡岳山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张小刚,男,1968年5月15 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梁山乡岳山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王岁顺,男,1956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秦安县五营乡阳洼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王国琪,男,1982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五渡桥村2-56。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李孝存,男,1975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秦安县陇城镇王家湾村窝坨36号。

  诉讼代表人:李孝存,男,1975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秦安县陇城镇王家湾村窝坨36号。
上述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平,男,1972年5月30日生,农民,住甘肃省秦安县五营乡腰庄村53号。

  上述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军,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夏二建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简称二建集团第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国凡、王振家、王振琪、王振怀、赵虎平、王忠奎、王国玉、王忠玉、王满虎、赵尚斌、赵向明、王建良、张晓霞、李水春、王少平、王来顺、王勤顺、张九荣、张小刚、王岁顺、王国琪、李孝存等22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银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是一裁终局案件,不属于中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三款的规定,裁定:(一)撤销该院(2009)银民初字第90号民事裁定;(二)驳回二建集团第三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二建集团第三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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