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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民监字第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宁民监字第4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钢电路。
法定代表人:秦江玉,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民族北街195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宁夏民族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因宁夏民族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现变更当事人为该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康乐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张柏森,该清算组组长。
原审上诉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建筑公司、宁夏民族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18日作出(2005)宁民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马三刚
二 ○ 一 ○ 年 十 一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张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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