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宁民商终字第6号(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106元,鄂尔多斯市东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742元,中卫市天意成煤焦气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3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560元,鄂尔多斯市东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036元,中卫市天意成煤焦气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上诉人鄂尔多斯市东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在执行中一并抵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 频

代理审判员 张玉秋

代理审判员 哈少宁

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明璇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