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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民商终字第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宁民商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农垦物资供销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通达南街友谊巷8号。
法定代表人:周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建华,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正娟,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黄河东路792号。
负责人:张华,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建军,该支行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宁夏农垦物资供销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银民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宁夏农垦物资供销公司又以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2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夏农垦物资供销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夏农垦物资供销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597元,减半收取即2298.50元,由上诉人宁夏农垦物资供销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汤 娟
代理审判员 哈少宁
代理审判员 张耀方
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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