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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137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石红高等级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84号国联大厦A区8楼8-D。

法定代表人魏德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江、刘潇瑜,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解放路二段五十九号。

法定代表人陈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重亮,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路,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长坡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蒋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崇徐,云南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昆明工程勘察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塔路333号7幢五楼。

法定代表人张云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立林,云南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石红高等级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红公司)因与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原审第三人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原审第三人昆明工程勘察公司(以下简称勘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江、刘潇瑜,被上诉人华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重亮、周路,原审第三人宏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崇徐,原审第三人勘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立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2006年2月,华西公司接受石红公司的招标邀请,对石屏至元江(红龙厂)高速公路项目试验段(K0+000-K8+561.03)路基工程进行投标。经过开标及评标工作,石红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向华西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2006年3月13日石红公司与华西公司签订《合同洽谈澄清说明》,约定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碎石桩的标价(即清单单价),承包人投标报价是按桩径400mm综合报价(即67.25元/m),月支付及结算时按该投标工程量清单单价计量与支付。同时,鉴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实际计算工程量有较大偏差,且属于本次路基工程连续施工的分项工程,故由石红公司签发工程量清单补遗书,华西公司按照投标工程量清单单价和工程量清单补遗书中的工程量进行综合组价,并将该工程量清单补遗书造价列入合同总价。该澄清说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006年3月16日,石红公司发出《国道323线石屏至元江(红龙厂)高速公路(试验段:K0+000-K8+561.03)路基工程施工第4号补遗书》并附工程量清单,该补遗书及清单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006年3月22日,石红公司(业主)与华西公司(承包人)签订《国道323线石屏至元江(红龙厂)高速公路项目试验段(第一合同段)路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包括八个部分:1、施工承包合同;2、合同洽谈澄清说明;3、第4号补遗书(含工程量清单);4、中标通知书;5、投标工程量清单(标价);6、补遗工程量清单(标价);7、合同通用条款;8、合同专用条款。具体约定如下:1、施工范围:试验段(第一合同段)由K0+000-K8+561.03,长约8.561km。2、计价方式及数额:根据投标工程量清单所列清单工程量的预计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66852030.92元。3、付款方式:开工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5%;期中支付证书(每月支付)最低限额为200万元,承包人于每月25日报计量进度报表,监理工程师在当月31日前审签支付证书,在审签支付证书后业主于7日内支付承包人。4、监理工程师由业主招标确定。5、工程计量:除另有规定外,监理工程师应该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中6.2节和合同规定,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通过计量来核实工程量和确定其价值,并据此价值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60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6、承包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后,不将本合同段工程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7、缺陷责任期保留金的限额为合同价的5%。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通过检查验收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工程师出具证明,把保留金的50%退还承包人,剩余50%保留金待工程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后,由监理工程师出具证明再退还给承包人。8、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后,业主将在计量支付中扣除合同价的5%作为本合同段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该质保金在竣工验收评定为合格,最终支付证书开出后42天内返还。若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工程,业主可以无条件没收此项费用。此外,合同中还对工程结算单价(即投标单价)以清单形式予以明确。其中,与本案已完工程相关的结算单价为:1、清理现场4.48元/平方米;2、砍伐树木11.82元/棵;3、挖除树根17.74元/棵;4、挖除竹根7.22元/立方米;5、拆除结构物(水管)50元/米;6、挖土方9.40元/立方米;7、挖除非适用材料(包括淤泥)11.12元/立方米; 8、利用土石混填8.30元/立方米;9、借土填方17.17元/立方米;10、碎石桩67.25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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