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137号(6)

关于工程质量,本院认为,云南华阳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碎石桩动力触探检测报告》虽载明有部分抽检的单桩不合格,但其之后出具的《单桩复合静载实验检测报告》载明所抽检的全部单桩均合格,因涉案工程属于隐蔽工程和中途停工工程,在上诉人认可已经进行了后续工程的施工,且检测机构的后续抽检已经全部合格的情况下,上诉人仅以《碎石桩动力触探检测报告》为据,不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完成的碎石桩工程为质量不合格工程,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单桩复合静载实验检测报告》为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上诉人对此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故上诉人针对该份报告的效力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提出的《单桩复合静载实验检测报告》为其进行复打后作出的检测结果的上诉理由,因其不能提交相应证据,亦不能成立;上诉人针对工程质量提出的事实方面的异议不能成立。

关于工程价款。首先是工程单价,如前所述,本院对于《施工承包合同》和《合同洽谈澄清说明》的真实性和效力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约定,涉案已完工程的单价为:1、清理现场4.48元/平方米;2、砍伐树木11.82元/棵;3、挖除树根17.74元/棵;4、挖除竹根7.22元/立方米;5、拆除结构物(水管)50元/米;6、挖土方9.40元/立方米;7、挖除非适用材料(包括淤泥)11.12元/立方米;8、利用土石混填8.30元/立方米;9、借土填方17.17元/立方米;10、碎石桩67.25元/米。其次是工程量,云通公司于2008年9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对于工程量汇总的确认,除需高级监理工程师签字外,还要有该公司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盖章”,而芦XX为本案的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故本院对被上诉人原审中提交的同时具有“芦XX”签名字样及“石元高速公路第一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印鉴的十份《中间计量表》予以采信,并据此确认涉案已完工程量为:1、清理现场66461.30平方米;2、砍伐树根155棵;3、挖除树根155棵;4、挖除竹根71立方米;5、挖除结构物(水管)70米;6、挖土方2255.48立方米;7、挖除非适用材料(包括淤泥)13017.06立方米;8、利用土石混填2255.48立方米;9、借土填方39010.41立方米;10、碎石桩283859.32米。上诉人认为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没有签认工程量的权力,而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签认,但上诉人未能举证证实其委托的监理机构所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为何人,也未证实除芦XX、茶XX和卢XX外,涉案工程还存在另外的监理人员,故上诉人关于监理工程师擅自、违规签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原审中提交的《关于组织施工进场的函》能够证实上诉人于2006年4月3日通知被上诉人于接函后2日内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故上诉人关于涉案工程未正式发布开工令,监理工程师的计量不符合程序规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本案中,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第4条的约定,已完工程价款应用已完工程量乘以工程单价,即:清理现场297746.62元(66461.30平方米×4.48元/平方米);砍伐树根1832.10元(155棵×11.82元/棵);挖除树根2749.70元(155棵×17.74元/棵);挖除竹根512.62元(71立方米×7.22元/立方米);挖除结构物(水管)3500元(70米×50元/米);挖土方21201.51元(2255.48立方米×9.40元/立方米);挖除非适用材料(包括淤泥)144749.71元(13017.06立方米×11.12元/立方米);利用土石混填18720.48元(2255.48立方米×8.30元/立方米);借土填方669808.74元(39010.41立方米×17.17元/立方米);碎石桩19089539.27元(283859.32米×67.25元/米),以上共计20250360.75元。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原审中对于工程造价为已完工程量乘以工程单价的计算方法无异议,在工程量和工程单价均能按照合同约定和现有证据进行确认的情况下,上诉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

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第11条的约定,保留金限额为合同价的5%,需从工程结算款额中扣留;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5%,也需从中期支付工程款中扣留,故扣除保留金(1012518.04元)和质量保证金(1012518.04元)后,应付的工程款为18225324.67元,抵扣已付工程款4542000元后,尚欠工程款为13683324.67元。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尚欠工程款13683324.67元。

关于工程欠款利息,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于2006年10月16日退场,已经向上诉人交付了已完工工程,故欠款利息应从2006年10月16日起算。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