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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90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连江路二段十七号。

法定代表人唐晓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承钊,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锡峰,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华刚,男,汉族,四川省大足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海,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百炼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创业大厦B幢2楼218-5号。

法定代表人张炼,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越、杨先智,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昆明祯祥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羊肠新村41幢2号。

负责人谢真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侍向东,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华刚、被上诉人云南百炼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炼公司)、原审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昆明祯祥分公司(以下简称祯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红中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亚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牟承钊、何锡峰,被上诉人王华刚的委托代理人张海,被上诉人百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越、杨先智,原审被告祯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侍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2008年9月26日,百炼公司(甲方)与祯祥分公司(乙方)协商签订《矿山开采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雨席山铁矿剥离,工程地点为云南省龙武镇大炼庄村,工程内容为土石方及矿石剥离,工程量为约6000万立方米,以双方工程师现场测定断面为准(按双方测定地貌图实际完成方量计算);甲方将承接的铁矿覆盖层土石方及矿石剥离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该项目乙方不得分包,如有转包本合同自动失效,甲方没收乙方所有履约保证金,乙方退出。合同还针对工程单价、停工损失、工程量结算和工程款支付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百炼公司收到祯祥分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350000元。10月10日,百炼公司发给祯祥分公司《进场通知》,通知要求祯祥分公司按合同组织机械设备、制订施工计划并报审批后进场施工。10月25日,百炼公司与祯祥分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根据现场施工难度,变道等原因,在原有合同基础上乙方单价土方每立方米增加0.8元,石方含爆破每立方米增加1元;补充协议还针对施工管理和工程计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11月11日,百炼公司下发《关于李XX等同志任职的通知》(云百矿业〔2008〕字第003号文件),任命李XX为峨山项目部经理,主持该项目的全面工作。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祯祥分公司违背合同的约定,擅自同意其下属直属工程处将其承包的雨席山铁矿剥离开采土石方工程部分分包给王华刚。2008年10月10日,黄XX代表祯祥分公司直属工程处(甲方)与王华刚(乙方)签订了《劳务承包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针对工程量、工程量单价、工期及工程进度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该协议还约定: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800000元,合同生效;甲方在六个月内退还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时,应由乙方赔偿甲方因影响施工计划安排造成的经济损失,如甲方中途解除合同,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协议签订后,祯祥分公司将王华刚整编为施工一队,王华刚按约定先后向祯祥分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700000元,并按祯祥分公司的通知组织机械、人员进场施工。王华刚进场施工几天就被通知停工,人员、机械和设备滞留于工地。2008年12月27日,百炼公司通知祯祥分公司退场时,祯祥分公司的代表尹XX与百炼公司的代表李XX就王华刚施工一队的损失进行结算并签订了《建设单位通知四川亚泰昆明祯祥分公司撤场工程结算表》(一队),确认王华刚的损失为570541元。次日,王华刚找到祯祥分公司直属工程处负责人黄XX进行结算,黄XX确认王华刚完成的工程量为81710.92立方米,按9元/立方米计算,工程款为735398.28元,损失为709141.72元,为此,双方签署了《建设单位通知四川亚泰昆明祯祥分公司撤场工程结算表》(一队)。结算后,由于王华刚向祯祥分公司索款未果,遂起诉到原审法院,请求:1、解除祯祥分公司与王华刚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书》;2、判令三被告向王华刚支付工程款735398.28元,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赔偿损失709141.22元,三项共计194454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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