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90号(4)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辨主张,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向被上诉人王华刚返还500000元履约保证金及赔偿损失570541元的应当是亚泰公司还是百炼公司。
上诉人亚泰公司和原审被告祯祥分公司认为,王华刚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百炼公司应当向实际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且祯祥分公司已经向百炼公司支付了970000元履约保证金,故百炼公司应当承担向王华刚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和赔偿损失570541元的责任。
被上诉人王华刚认为,500000元履约保证金应当由亚泰公司直接向其返还;损失570541元不属于工程款的范围,应当由亚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百炼公司认为,其与王华刚并没有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任何合同义务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被上诉人王华刚作为自然人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被上诉人王华刚与祯祥分公司直属工程处于2008年10月10日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书》应为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原审被告祯祥分公司和祯祥分公司直属工程处均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对外所签订的合同的民事责任应由亚泰公司承担,故上诉人亚泰公司应向被上诉人王华刚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在王华刚与祯祥分公司直属工程处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后,祯祥分公司向王华刚收取了履约保证金700000元,在原审庭审中,祯祥分公司认可其尚欠王华刚履约保证金500000元,故亚泰公司应当向王华刚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上诉人亚泰公司关于百炼公司已经向其收取970000元履约保证金,应由百炼公司直接向王华刚返还500000元履约保证金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另外,祯祥分公司与王华刚于2008年12月27日签订了《撤场工程结算表》,确认王华刚因工程停工受到的损失为570541元,因百炼公司与王华刚不存在合同关系,在工程停工后也没有与王华刚进行损失结算;且该款项属于停工损失,不属于工程款,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故亚泰公司应当对王华刚的停工损失570541元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亚泰公司认为应当由百炼公司向王华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应由上诉人亚泰公司向被上诉人王华刚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并赔偿损失570541元。
至于上诉人亚泰公司请求确认祯祥分公司与百炼公司签订的《矿山开采工程合同》无效的上诉请求,因上诉人亚泰公司在原审中为被告,其在原审中并未提出该项反诉请求,故上诉人亚泰公司在二审中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属于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理,亚泰公司可以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主文第一项引用的协议书的名称存在笔误,本院予以更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红中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二项即“由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华刚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及赔偿损失570541元”;第三项即“驳回原告王华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红中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原告王华刚与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昆明祯祥分公司直属工程处于2008年10月10日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无效”为“原告王华刚与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昆明祯祥分公司直属工程处于2008年10月10日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书》无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22300元,由王华刚负担5069元,由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7231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30元,由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王华刚可在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