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39号(2)
被上诉人寥廓公司答辩称:1、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但并未指出什么地方错误;2、上诉人陈述了其与高级中学的关系,但并没有否认其是本案合同的主体,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3、高级中学在原审中承认其是委托上诉人建盖工程,在高级中学成立后,与工程有关的人、财、物并未移交,工程的造价及款项支付问题,高级中学并不清楚,所以应当由上诉人承担债务清偿的责任。
被上诉人高级中学答辩称:1、高级中学目前是在使用建盖好的工程,但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现在的领导均未参与;2、工程的造价及欠款情况还在审计过程中,高级中学工程的具体情况并不清楚;3、工程款的往来账户并未移交到高级中学,高级中学对整个合同的履行情况也不清楚。
二审庭审中,经征询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意见,被上诉人寥廓公司无异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高级中学提出异议认为:审计结果至今没有作出,原审判决认定简易石棉瓦蒸房、石棉瓦捡菜房及餐厅工程的造价金额已经经过审计,不正确,工程款的结算金额为双方结算,并未经过审计。
针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高级中学提出的异议,本院于2010年7月8日依职权到曲靖市麒麟区审计局进行调查,调取了麒审决[2010]21号《曲靖市麒麟区审计局审计决定书》,并形成了《调查笔录》。经质证,各方当事人对麒审决[2010]21号《曲靖市麒麟区审计局审计决定书》和《调查笔录》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麒审决[2010]21号《曲靖市麒麟区审计局审计决定书》的内容,本案所涉学生餐厅工程的审计核定工程造价为4630729.45元,景观水池工程的审计核定工程造价为228452.17元,简易石棉瓦捡菜房工程的审计核定工程造价为16116.28元,简易石棉瓦蒸饭房工程的审计核定工程造价为48342.66元。上述审计核定工程造价金额与原审判决所确认的工程结算审定金额一致,对于原审判决确认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份,欲证明涉案工程的土地使用权人为高级中学,工程的实际使用人也是高级中学,与上诉人无关。
被上诉人寥廓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份证据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也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观点。
被上诉人高级中学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土地使用权是因为要补办开工手续而变更的,原来的土地使用权人并不是高级中学。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该份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工程与上诉人完全无关。
二审另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寥廓公司与职业学校于2006年7月19日签订的景观水池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第26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开始付款,若审计结果出来分两次付清;若审计结果未出,尾款待审计结果出来后扣除质保金一次性付清,质保金按国家规范,质保期到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高级中学与寥廓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合同书》的包干总价款为680000元,合同第三条约定:“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乙方备料款,乙方钢结构进场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进度款,钢结构安装完毕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进度款。工程完工后验收合格七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25%,余5%作为质保金,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给乙方,保修期为一年。”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辨主张,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应否与被上诉人高级中学连带向被上诉人寥廓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473640.56元及利息232133.29元。
关于付款主体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政府委托的筹建单位,与被上诉人寥廓公司分别签订了餐厅建设工程和景观水池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诉人为餐厅建设工程和景观水池工程的建设方;被上诉人高级中学作为被筹建单位,与被上诉人寥廓公司签订了餐厅《钢结构工程合同书》,被上诉人高级中学为餐厅钢结构工程的建设方。在三份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款的支付并未分别按照三项不同工程和合同由两个建设方分别支付,而是由技术学校出面从高级中学的专户上统一向寥廓公司支付,因此无法区分三项工程的已付工程款和工程欠款金额各是多少。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高级中学同为建设方的情况下,应当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的义务。上诉人认为其不应承担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工程欠款的金额问题,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对餐厅土建工程、景观水池工程与餐厅钢结构工程约定了不同的工程款支付方式,但由于三项工程并未分项付款,无法区分每项工程的付款情况;且涉案工程是政府投资工程,需要通过审计部门对工程结算金额进行审定。因此,应按照餐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根据麒审决[2010]21号《曲靖市麒麟区审计局审计决定书》的内容,本案所涉学生餐厅工程的审计核定工程造价为4630729.45元,景观水池工程的审计核定工程造价为228452.17元,简易石棉瓦捡菜房工程的审计核定工程造价为16116.28元,简易石棉瓦蒸饭房工程的审计核定工程造价为48342.66元,涉案工程的审计核定工程造价合计为4923640.56元,扣除被告已付工程款2450000元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高级中学还应向被上诉人寥廓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473640.56元。因各方当事人对于原审判决计算的利息232133.29元均未提出异议,故本院确认工程欠款利息为232133.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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