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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39号(3)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636元,由曲靖市麒麟区职业技术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曲靖市麒麟区职业技术学校和曲靖市麒麟高级中学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曲靖市麒麟区职业技术学校和曲靖市麒麟高级中学不自动履行本判决,曲靖寥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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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魏虹光

代理审判员 王 璟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二 O 一 O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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