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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37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巨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三台县北坝镇梓州干道11号。

法定代表人吴久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喜龙,四川省三台县城北建筑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林文,云南八谦律师集团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泸西恒源小江河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泸西县中枢镇明珠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泸西县冒烟洞四级水电站工程指挥部。住所地:泸西县永安乡法衣村委会水头村。

负责人黄尧,该指挥部指挥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四川省巨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泸西恒源小江河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泸西县冒烟洞四级水电站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红中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巨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喜龙、林文,被上诉人恒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红,被上诉人指挥部的负责人黄尧及委托代理人李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确认的法律事实是:2008年12月18日,巨能公司与恒源公司成立的指挥部签订了一份《红河州泸西县冒烟洞四级电站引水隧洞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编号:023),合同对23标段隧洞挖运施工工程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一条第1款约定,合同单价详见合同单价一览表及材料预算单价一览表(附表),第2款约定,本标段隧洞总长为:1064米,本合同总价款为:1899197.34元。第3款约定,本合同总价款以假设隧洞内均为次坚硬岩石进行计算,最终价款以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认可的实际施工情况进行结算。第二条第2款约定,施工停电处理,电力部门和发包人的计划停电(计划停电应由发包方提前24时书面通知承包方)以及自然灾害导致的非计划停电不予承包人补偿;除此之外导致的停电,若停电时间连续5天及以上,发包人给予承包人施工现场人员每人每天15元补助。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因素,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解决。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初期支护合同)》(合同编号:O23-1),第2条约定,甲方(指挥部)将隧洞初期支护工程以每米总价承包给乙方(巨能公司),该承包总价含超挖、回填、塌方处理,承包价格为1990元/米。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红河州泸西县冒烟洞四级电站引水隧洞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编号:024),合同对24标段隧洞钢筋混凝土浇灌施工工程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一条第1款约定,合同单价详见合同单价一览表及材料预算单价一览表(附表),第2款约定,本标段隧洞总长为:1064米,本合同总价款为:1732849.10元。第3款约定,本合同总价款以假设隧洞内均为次坚硬岩石进行计算,最终价款以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认可的实际施工情况进行结算。第二条第1款约定,施工停电处理电力部门和发包人的计划停电(计划停电应由发包方提前24时书面通知承包方)以及自然灾害导致的非计划停电不予承包人补偿;除此之外导致的停电,若停电时间连续5天及以上,发包人给予承包人施工现场人员每人每天15元补助。其他内容与23号合同一致。除上述内容外,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上述三份合同签订后,指挥部提交了施工图纸,巨能公司进场进行了施工。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正常结算,每月双方签订工程决算表,至2009年8月1日,双方认可已支付85%的工程款2973984.88元,扣留15%的质保金524820.86元,双方认可合同第五条约定的15%系质保金。

另查明:1、2009年7月17日19时许至7月21日中午12时许巨能公司工地停电,停电时间为3.5天左右。恢复供电后,巨能公司未再恢复施工。巨能公司认为不复工的理由是因指挥部停电给其造成了损失,双方就损失赔偿协商未果所致。一审诉讼中,巨能公司同意退场,并于2009年10月28日与指挥部签订了财物移交清单后退场,双方对现场部分财物折价补偿达成了一致。次日,指挥部预支给巨能公司、四川省三台县城北建筑有限公司退场费20万元。2、泸西冒烟洞四级电站建设系红河州重点项目(见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文件红办发[2009]35号),指挥部系恒源公司于2008年5月22日成立。指挥长黄尧。

一审诉讼中,由于巨能公司提前退场,巨能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量及所诉请的事项双方同意通过鉴定确定。一审法院委托了云南光大司法鉴定中心对双方要求的事项进行了司法鉴定。云南光大司法鉴定中心于2009年12月4日出具了《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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