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10号(2)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是否于2004年8月29日签订过《补充合同》的问题。根据(2007)昆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及(2008)云高民一终字第264号民事判决的认定,2004年8月29日《补充合同》尾部加盖的良黎公司印鉴真实,且该合同落款时间系在良黎公司的公章被昆明五华印章雕刻总厂营业部收存之前,现良黎公司不能举证证实该《补充合同》上的印鉴非其本人所盖,故对双方于2004年8月29日签订过《补充合同》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于2003年2月1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实际履行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翰博公司对其提出的争议合同已经履行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根据《合作协议》,双方对于合作的项目均应共同出资,翰博公司需负责协调办理昆明市商业银行150亩补偿用地指标办到良黎公司名下的有关批准文件及合同签订等事宜,2004年8月29日《补充合同》作为《合作协议》的补充,亦约定了翰博公司的相关义务。现翰博公司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已经履行了《合作协议》及《补充合同》中的相关义务,故其要求按照双方约定分配利润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云南翰博拍卖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云南翰博拍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审判决宣判后,翰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为:1、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人于举证期限内提交的《鉴定申请书》后,没有进行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剥夺了上诉人的正当诉讼权利,依法应当予以纠正。2、既然原审法院已经认定了《补充合同》真实有效,就应当按照双方在《补充合同》中确认的内容,根据《补充合同》的前言和第三条的内容,认定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合作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但原审法院却认定上诉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良黎公司答辩称:1、上诉人未能举证证实其履行了《合作协议》和《补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其原审中针对项目收益提出的鉴定申请不应得到支持。2、土地使用权证虽然已经办理到被上诉人的名下,但不能据此证明是在上诉人的协助下进行的办理,《补充合同》中的这种目标性条款不能证明上诉人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3、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出资并按四、六开分配利益,上诉人没有实际出资就不能享有利益分配权,由于上诉人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履行了出资义务,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中,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辨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是否享有土地证号为昆国用(2004)字第001140、001141、002142号地块所涉项目的40%的利润分配权;被上诉人应否向上诉人支付土地证号为昆国用(2004)字第00062号地块所涉项目的40%的利润。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03年2月1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双方一致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该《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润共享,在性质上属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核心内容即为合同双方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对房地产项目共同进行开发,在获得收益后,双方共享利润。本案中,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合作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即出资义务;《补充合同》第三条提到的前期费用300万元,也仅能证实双方共同确认前期费用为300万元,不能证实上诉人已经实际出资300万元。上诉人认为其已经支付了300万元前期费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至于上诉人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协助办理用地指标义务,亦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人据此要求享有土地证号为昆国用(2004)字第001140、001141、002142号地块所涉项目的40%的利润分配权,并要求被上诉人向其支付土地证号为昆国用(2004)字第00062号地块所涉项目的40%的利润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云南翰博拍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