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28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诉人)陆良县大龙潭福利铸造厂。住所地:陆良县马街镇大龙潭。

法定代表人王连见,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诉人)陈小柏,男,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牛红先,男,汉族,32岁,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陆良县大龙潭福利铸造厂因与被上诉人陈小柏其他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曲中民再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陆良县大龙潭福利铸造厂的法定代表人王连见、被上诉人陈小柏的委托代理人牛红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曲中民再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

审 判 长 师 清

审 判 员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二 O 一 O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晓蕾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