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19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澄江县阳宗镇谭葛营。工商登记注册号:5304222000343。
法定代表人李大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庆、郑海波,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县支行。住所地:澄江县凤麓镇凤翔路南4号。工商登记注册号:530422000000848。
负责人王维华,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佘玮、杨维志,云南世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澄江锦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澄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玉中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江锦业公司的委托代理郭庆、郑海波和农行澄江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佘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为:2007年6月18日,农行澄江支行作为抵押权人与作为债务人及抵押人的澄江锦业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澄)农银高抵字NO:53906200700000272《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自愿为债务人自2007年6月18日至2009年6月18日止,在抵押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3800万元提供担保等内容。同日,澄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出具了澄工商抵字号0709号《抵押物登记证》。2007年10月30日、11月22日、11月27日、12月10日,2008年3月12日、6月24日,农行澄江支行与澄江锦业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为(澄)农银借字NO:53101200700004698、53101200700004988、53101200700005062、53101200700005243、53101200800000657、53101200800002192号的六份《借款合同》,分别约定农行澄江支行借给澄江锦业公司人民币38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42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借期分别为2007年10月30日至2008年10月30日、2007年11月22日至2008年11月22日、2007年11月27日至2008年11月27日、2007年12月11日至2008年12月11日、2008年3月12日至2011年3月12日、2008年6月24日至2009年6月24日等内容。此六份《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编号为(澄)农银高抵字NO:53906200700000272。2007年10月30日、11月22日、11月27日、12月11日,2008年3月12日、6月24日,农行澄江支行分别出具《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凭证》,将人民币38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42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借给澄江锦业公司。
2009年5月5日,农行澄江支行向澄江锦业公司发出一份(云玉澄)农银催通字(2009)第019号《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和二份(玉澄)农银前通字(2009)第001号、第004号《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2009)第019号《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载明:到2009年3月20日止,澄江锦业公司仍欠农行澄江支行债务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利息796038.58元,债务已逾期,澄江锦业公司已构成违约,要求澄江锦业公司立即履行还款义务;所附清单分别注明,《借款合同》编号53101200700004698、53101200700004988、53101200700005062、53101200700005243号项下的债务到期时间,尚欠本金和利息数额。(2009)第001号、第004号《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载明:编号53101200800000657、53101200800002192两份《借款合同》,鉴于澄江锦业公司因阳宗海水体污染事件造成企业关停,生产经营活动停止,农行澄江支行宣布两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将于2009年5月30日提前到期,要求澄江锦业公司偿还相应《借款合同》编号下的本金1000万元,利息411240.51元和本金1000万元,利息570777.36元。同日,澄江锦业公司签收了此三份通知书。
农行澄江支行起诉时向本院提交的利息计算表显示,截至2009年9月20日,六份《借款合同》依编号53101200700004698、53101200700004988、53101200700005062、53101200700005243、53101200800000657、53101200800002192项下的借款到期时间、贷款余额和表外应收利息分别是2008年10月30日、380万元和368594.95元,2008年11月22日、500万元和477164.77元,2008年11月27日、500万元和475859.99元,2008年12月11日、420万元和395886.39元,2011年3月12日、1000万元和846511.9元,2009年6月24日、1000万元和1037234.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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