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09号(2)

一审宣判后,李明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张晓环、刘佳红、洪琼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是:1、已经进入《采矿证》许可范围的煤炭资源是动产,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上讲,登记不应当是必须条件。且该整合行为本身就是包括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等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指令目的,表现在对双方整合行为的态度上,国家意思表示已经不仅是“审查批准”而是积极促成!一审判决曲解法律,荒谬地认为“煤炭资源是不动产,对其进行开采,必须向国家有关机关进行登记”,置不可逆转的国家整合行为于不顾,不仅损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而且客观上是用错误的司法方式妨害正当的国家行政行为。2、对当庭书面提出的“张晓环、刘佳红、洪琼针对已经由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立案并裁定执行的标的物重新起诉主张同样权利,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抗辩观点,一审判决不予置评。3、本案诉讼费23600元系由被上诉人张晓环、刘佳红、洪琼主张210万元的赔偿金计算出来,在该项诉讼请求被驳回之后,一审判决不应让自己和罗桂祥承担50%。

张晓环、刘佳红、洪琼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主要事实和理由是:1、本案两个煤矿处于整合阶段,李明强没有证据证明两个煤矿整合后其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李明强明知罗桂祥不是水井坎煤矿的合伙人和权利人的情况下签订煤矿整合协议,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煤矿整合由政府宏观调控,但煤矿整合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只能由煤矿权利人协商确定,张晓环、刘佳红、洪琼是水井坎煤矿的权利人,可以就煤矿整合协议具体内容主张权利,是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并不妨害国家行政行为。2、法院将水井坎煤矿执行返还给张晓环、刘佳红、洪琼和陈永东的行为,说明张晓环、刘佳红、洪琼是水井坎煤矿的真正权利人。张晓环、刘佳红、洪琼在本案诉讼前没有就水井坎煤矿与坪头煤矿的整合协议效力问题提起过诉讼,不存在重新主张“同样权利”问题。3、张晓环、刘佳红、洪琼在本案中共有两项诉讼请求,其中一项由法院依法支持,理应由张晓环、刘佳红、洪琼承担一半的诉讼费用。

罗桂祥答辩称:赞同上诉人李明强的观点及理由。原审法院认为罗桂祥无权处分,确认整合协议无效是错误的,陈永东将煤矿转让给我方是经张晓环、刘佳红、洪琼同意的,且陈永东与我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引用了(2008)云高民二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我方已申请再审且正式受理,建议本案中止审理。

陈永东答辩称:本案争议煤矿是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张晓环、刘佳红、洪琼以其为煤矿合伙人为由单独提起诉讼,而将自己列为第三人的行为错误。原审法院对自己提出的不应作为第三人的主张不加置评,忽略了自己的权利。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认定依法登记而未登记的为无效,但对张晓环、刘佳红、洪琼未经登记的合伙人身份却加以认定。李明强与罗桂祥的交易是在政府指导下完成的不应属于无效。将自己个人独资的企业转让给罗桂祥符合法律规定应得到保护。

二审中,对原判认定的事实,除李明强认为在(2008)云高民二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不被撤销的情况下认可张晓环、刘佳红、洪琼与陈永东合伙经营煤矿,但原审遗漏认定以800万元转让价买断煤矿,且2008年12月前煤矿已交付给自己,是在自己手中煤矿才关闭的;张晓环、刘佳红、洪琼认为煤矿被关闭说法不正确,应是没有经营;罗桂祥认为原审认定张晓环、刘佳红、洪琼是煤矿的合伙人及未经张晓环、刘佳红、洪琼三人同意就与陈永东签订转让合同不是事实,且遗漏认定自己以800万元价格把煤矿卖给李明强并退出;陈永东认为涉及的(2008)昭中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和(2008)云高民二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中认定张晓环、刘佳红、洪琼是煤矿的合伙人及未经张晓环、刘佳红、洪琼三人同意签订转让合同不是事实外,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庭审后,李明强向本院提交威信县煤炭工业局、威信县国土资源局和昭通市国土资源局的证明、采矿权变更初审意见表、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等一组证据,欲证明本案所涉两煤矿的整合已按政府指令完成,其具有不可逆转性;整合后,水井坎煤矿的资源已交付给坪头煤矿,采矿权人的变更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至少有县、市两级政府已履行完批准手续。

张晓环、刘佳红、洪琼质证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的合法性和关联性,认为不能证明李明强欲证明的事实主张,该组证据是李明强和无处分权人罗桂祥隐瞒其签订的煤矿整合协议的效力问题正在诉讼有待法律解决这一事实而骗取县、市两级国土部门变更登记初审手续而形成的,因此不具有合法性;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煤矿整合引起的采矿权变更必须报经省级国土部门批准才能生效,但此采矿权变更并未得省国土部门的依法批准。

罗桂祥、陈永东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证明目的没有异议。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