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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99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云维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郊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罗荣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路明,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邓拾宝,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东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景东彝族自治县景川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罗忠敏,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涛、喻觅,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东福泉制糖有限责任有公司。住所地:景东彝族自治县文井镇者孟。

法定代表人何丕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荣昌,昆明智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云维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公司)与被上诉人景东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景东信用社)和景东福泉制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泉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昆民四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维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路明、邓拾宝,景东信用社委托代理人李涛、喻觅,福泉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荣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为:2008年1月16日,景东信用社(甲方)与福泉公司(乙方)、云维公司(丙方)签订《仓储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用一级白砂糖12000吨作质押贷款。甲方作为存货人于2008年5月15日前由乙方将12000吨一级白砂糖交付丙方仓储于丙方仓库。丙方负妥善保管12000吨一级白砂糖的保管义务。储存期间自合同签订日起至2008年12月30日止。在储存期间,白砂糖的所有权属甲方,未征得甲方许可,丙方不得将已入库的白砂糖出库,否则应承担赔偿义务等内容。2008年2月至3月,福泉公司开出多份记载景东信用社为收货单位的《产品调运单》,实际发运交付2402吨一级、二级白砂糖给被告云维公司。

2007年,云维公司(甲方)与福泉公司(乙方)签订《短期存储协议》,约定甲方存储乙方所交一级白砂糖10000吨,甲方提供白砂糖货款20000000元。甲方存储白砂糖的时间为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2月1日止。乙方承担白砂糖存储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786000元。甲方向乙方收取白砂糖存储手续费400000元。存储期内,白砂糖的所有权属甲方,乙方有权销售等内容。2008年3月28日,云维公司、福泉公司召开关于储备糖问题专题会议,双方参加会议的代表签署了《会议纪要》,该纪要明确,履行《短期存储协议》云维公司提供给福泉公司收储资金20000000元,福泉公司先后发给云维公司储备糖5120.95吨。《短期存储协议》到期后,展期协议的签署由双方共同协商后制定等内容。2008年4月16日,云维公司(甲方)与福泉公司(乙方)签订《协议》,约定根据《短期存储协议》,乙方共入库给甲方储备糖5120.95吨(一级白砂糖3695.25吨,二级白砂糖1425.7吨)。甲方同意乙方请求,将该5120.95吨储备糖延后销售,销售后充抵乙方欠甲方的20000000元储备糖款等内容。2008年7月22日,云维公司向福泉公司发出《处置结果通知》,该通知载明延期销售协议到期后,福泉公司未能履行协议,云维公司对5119.95吨储备糖按照2008年7月22日市场价进行销售,销售额14293089元(一级白砂糖3694.25吨×2800元/吨=10343900元,二级白砂糖1425.7吨×2770元/吨=3949189元)用于充抵福泉公司欠云维公司的20000000元储备糖款等内容。云维公司、福泉公司均认可福泉公司共发运交付了5119.95吨一级、二级白砂糖给云维公司,其中包含了本案争议的2402吨白砂糖。

景东信用社起诉请求:1.云维公司赔偿仓储物损失6943400元。2.云维公司赔偿自2008年12月31日起至仓储物款项清偿之日止,以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31%核算的利息。

原审法院认为:景东信用社、云维公司和景东信用社协商一致签订《仓储合同》,该合同关于质押白砂糖所有权归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外,合同的其他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合同对纠纷管辖法院的约定为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但由于本案诉讼标的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景东信用社起诉至原审法院,而云维公司的住所地在昆明市,云维公司和景东信用社在本案中也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故原审法院依法有权受理本案。根据《仓储合同》的约定,景东信用社作为存货人于2008年5月15日前由福泉公司将12000吨一级白砂糖交付云维公司仓库仓储,云维公司负有妥善保管义务,未征得景东信用社许可,云维公司不得将入库的白砂糖出库,否则应承担赔偿义务。景东信用社认为云维公司单方处分仓储白砂糖违反《仓储合同》,诉请主张合同权利。审查《仓储合同》的上述内容以及景东信用社诉讼请求和理由,本案审理法律关系为各方当事人履行《仓储合同》形成的仓储合同关系。福泉公司关于本案是侵权之诉,景东信用社不是2402吨白砂糖的所有权人,无权主张本案赔偿权利的抗辩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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