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84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吉成矿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平,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志,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大地矿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环城北路天和大厦主楼B5-6号。

法定代表人朱树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木志红、陈永福,云南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永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林荫街5号1-2幢1004号。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雷勇,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四川吉成矿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大地矿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四川永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民四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吉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志、被上诉人大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木志红、永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勇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定程序延长三个月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6月24日,吉成公司(作为乙方、受让方)与大地公司(作为甲方、出让方)签订了一份《探矿权作股协议》(双方的签字日期不一致,吉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的签字日期为2008年6月15日,大地公司的法定表人朱树岗签字盖章的日期是2008年6月24日),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在昭通市组建“云南省昭通市金源煤及多金属矿业公司”,大地公司以昭通市大关县金源煤及多金属矿的全部矿权(包括现有的探矿权和将来衍生的其他权利)作为组建公司的出资,占拟组建公司股本的5%,吉成公司以其他投入作为出资,占公司股本的95%;吉成公司向大地公司支付人民币280万元作为大地公司前期投入和将来受益的补偿;付款方式为,协议签订后,吉成公司向大地公司支付人民币200万元整,余下80万元待新公司成立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3天内付清;另外还约定,协议签订半年后或者应吉成公司的要求亦可提前由大地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拟组建的“云南省昭通市金源煤及多金属矿业公司”5%的股份出让给吉成公司或者吉成公司指定的其他受让者,出让价格为20万元,在出让完成后支付,大地公司放弃其所占公司5%股份的全部权益;如果违约,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具体内容以书面协议记载为准,不再赘述)。协议签订后,吉成公司按照约定于2008年6月27日向大地公司支付了约定的补偿款230万元,大地公司收款后,向吉成公司出具了收据。此后,吉成公司即派员进入约定的矿山开始开展具体工作,吉成公司委派的负责具体执行《探矿权作股协议》的人员为吉成公司的总经理李X,吉成公司还于2008年9月1日出具了委托书,委托李X以吉成公司云南昭通分公司经理的名义开展工作。吉成公司、大地公司在履行《探矿权作股协议》的过程中,因对协议履行产生分歧,大地公司于2008年7月26日发出函件一份给吉成公司,提出吉成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期限注册成立“云南省昭通市金源煤及多金属矿业公司”,同时还未经大地公司同意,私自进行探矿作业,对矿区造成破坏,造成安全隐患,大地公司为此要求吉成公司停止各种非法采矿活动,全面履行协议,并要求吉成公司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合伙公司的注册,同时办理探矿权过户手续,付清余款,解决股东出资未到位的问题,否则大地公司将追究违约责任,解除协议。该函件由吉成公司的总经理李X进行了签收。此后,2008年10月27日,李X以吉成公司代表的身份,用吉成公司的名义与大地公司签订了一份《终止执行(转让合同)协议》,协议约定:吉成公司和大地公司双方于2008年6月签订的《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金源煤及多金属矿(跨昭阳区)转让合同》及相关合股合同,由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未可预见的障碍,吉成公司未能按约付款,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终止协议;双方原签订的《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金源煤及多金属矿(跨昭阳区)转让合同》及相关合股合同一律作废,终止执行;吉成公司支付给大地公司的合同转让款230万元,在终止协议签字生效后15日个工作日由大地公司通过委托人孔XX付给吉成公司的委托人李X;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具体内容以书面协议记载为准,不再赘述)。李X代表吉成公司在《终止执行(转让合同)协议》签字并加盖了吉成公司公章,大地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树岗在《终止执行<转让合同)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大地公司公章。2008年11月14日,李X代表吉成公司向大地公司出具了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大地公司孔XX退回'金源煤及多金属矿'转让款共计贰佰伍拾万元(2500000.00元)”。收款人为吉成公司,李X以经手人的身份在收据上签字。另查明,2008年10月l7日,李X与案外人黄XX、刘XX签订了永安公司章程,并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成立 ,经审批永安公司于2008年10月21日经登记核准成立,并由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永安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为李X、黄XX、刘XX,李X以货币出资的方式出资200万元。此后,永安公司与大地公司达成了探矿权转让协议,并报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2009年2月1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滇探转〔2009〕19号《探矿权转让通知书》,通知大地公司和永安公司:经审查,大地公司及永安公司提交的勘查证号为T53120081001016448的云南省大关县金源煤及多金属矿普查(跨昭阳区)”项目的探矿权转让申请,符合国家有关探矿权转让的法规要求,准予转让。请于2009年4月1日前一并到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随后,大地公司和永安公司按照要求办理了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2009年3月3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向永安公司颁发了证号为T5312008100l016448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该《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登记的探矿权人为永安公司,勘查项目名称为云南省大关县金源煤及多金属矿普查(跨昭阳区),地理位置为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跨昭阳区),勘察单位为云南正端鑫矿业有限公司。至此,本案吉成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的《探矿权作股协议》约定的探矿权已经登记在永安公司名下。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