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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7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利,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明东,云南王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木志红,云南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禄丰江达磷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禄丰县土官镇老鸦关村民委员会塘坝村。

法定代表人潘小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翔,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张文利因与被上诉人禄丰江达磷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禄丰江达)债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2009)昆民五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张文利的委托代理人木志红、杨明东,被上诉人禄丰江达的委托代理人孙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2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确认法律事实如下:禄丰江达于2004年8月设立,经验资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在册股东为张文利出资额300万元、赵X出资额200万元。2004年5月20日张文利从案外人云南玉溪江达磷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溪江达)调用1350万元,用于收购原土官五一磷化工厂与第三人赵X成立禄丰江达,其中300万元用于张文利个人出资。2004年8月26日禄丰江达归还了玉溪江达245万元,尚欠1105万元。玉溪江达就调用的1350万元提起诉讼,2009年9月2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楚中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确认了张文利调用1350万元,并将其中300万元用于其个人出资的事实,并最终判决确认禄丰江达对玉溪江达负有偿还1105万元债务的义务。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禄丰江达于2004年8月成立,工商登记在册股东为张文利和赵X,张文利出资300万元,赵X出资200万元。公司设立验资等材料齐备。张文利于2005年1月31日将其股权转让,该转让关系已为生效判决确认,诉讼中禄丰江达对于公司注册资本金的真实性及张文利的股东身份均明确表示认可,故张文利的股东身份及出资情况能得到确认,对公司而言张文利已经完成了股东的出资义务,但双方对于张文利是否是自行出资,是否对禄丰江达负有债务各执己见,对此原审法院认为,禄丰江达提交的(2009)楚中民二初字第8号生效判决,确认了禄丰江达成立时张文利从玉溪江达公司调用了1350万元款项并将其中300万元用于个人出资的事实,并确认了禄丰江达公司对该笔调用款项承担还款责任。2004年12月15日和27日的董事会纪要、公司查帐报告、实收资本明细帐及记帐凭证对这一事实也能予以印证。张文利抗辩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如前所述作为股东张文利的确履行了出资义务,本案禄丰江达并不是要求张文利承担股东补足出资的责任,而是认为张文利利用于出资的款项源于调用的1350万元,该债务已由禄丰江达承担,禄丰江达与张文利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诉讼中张文利既未提交任何证据反驳生效判决确认及本案证据印证其出资源于调用的1350万元款项的事实,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300万元出资为其自行出资,张文利的抗辩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禄丰江达依据生效判决需对玉溪江达承担该笔债务,故张文利理应承担对禄丰江达的还款责任。就禄丰江达提到的利息损失一节,因张文利调用该笔款项时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禄丰江达这一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由张文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禄丰江达人民币300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00元,其中8000元由禄丰江达承担,其余30800元及保费5000元由张文利承担。

原判宣判后,张文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驳回禄丰江达的诉讼请求;3、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由禄丰江达承担。其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5月20日张文利从案外人玉溪江达调用1350万元用于收购原土官五一磷化厂与第三人赵X成立禄丰江达,其中300万元用于张文利个人出资”系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以玉溪江达出资是收购五一磷化厂的相关资产,而非收购股权;其次,该收购系经玉溪江达事实股东以决议方式认可的,不是张文利的个人行为;第三,收购所得的资产已全部由禄丰江达取得所有权,第四,被张文利提供的证据已表明,张文利的出资根本不是源于被张文利或者玉溪江达。原审判决的错误认定源于错误引用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楚中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的明显错误在于:张文利系该案的案外人,该判决未经任何正当程序未经张文利质证和辩论,即对涉及张文利的事实作为认定,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查明事实,秉公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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