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69号(4)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22元,由刘福和付文会各自负担50%即70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刘福和付文会各自负担50%即2500元,鉴定费35000元由刘福和付文会各自负担50%即17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刘福预交的4879元,由刘福负担70%即3415.3元,由付文会负担30%即1463.7元;由付文会预交的1253.9元由付文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付文会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刘福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王 娟
审 判 员 孙少波
审 判 员 张 宇
二 O 一 O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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