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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60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靖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西城区翠峰路l号。

法定代表人向洪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格利、卢启云,云南卢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小坡太和村。

法定代表人张平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发昌,云南国华权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曲靖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江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曲中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鸿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洪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格利、卢启云,被上诉人南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发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2003年4月19日和6月19日,鸿泰公司与南江公司分别签订了《参加投标协议书》、《建筑工程承包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由南江公司承建锦福花园小区项目建设工程。同时,双方对建筑户型、幢号、建筑面积、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尔后,南江公司向鸿泰公司交付8万元履约保证金,将翠峰雅苑小区A、B幢和C幢住宅楼工程分别交由项目经理韩正昌、容坤(又名容琨)负责施工。2004年4月29日工程竣工,2004年11月3日验收合格后交由鸿泰公司使用。因双方对工程结算有异议,故委托曲靖市建银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后南江公司认为曲靖市建银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所作结算不公正,退出结算,并于2008年12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鸿泰公司清偿建筑工程尾款2259522.86元;退还投标履约保证金8万元;承担占款逾期利息900038元,三项合计人民币3239560.86元。庭审中,南江公司请求的工程尾款变更为1571360.70元,利息变更为自2005年3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余请求不变。

审理过程中,经原审法院委托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作鉴定,2009年11月24日,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为:锦福花园(翠峰雅苑)B户型A幢、B幢工程造价结算价:3312715.48元人民币。锦福花园(翠峰雅苑)B户型C幢工程造价结算价:2423037.75元人民币。工程造价合计5735753.23元。南江公司支付鉴定费43660元。

另,南江公司在承建工程过程中,鸿泰公司支付容坤负责的工程款1764171.53元,支付韩正昌负责的工程款270万元,合计支付南江公司工程款4464171.53元。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03年4月19日和6月19日签订的《参加投标协议书》、《建筑工程承包补充协议》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约履行义务,南江公司有按质按量完成工程的义务,鸿泰公司有支付工程款项的义务。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经鉴定,结论为锦福花园(翠峰雅苑)B户型A幢、B幢工程造价结算价:3312715.48元人民币。锦福花园(翠峰雅苑)B户型C幢工程造价结算价:2423037.75元人民币。该鉴定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应作为本案定案证据。关于已付工程款,鸿泰公司提供99份收条、借条等单据,欲证实其已足额支付工程款,因该99份单据中,有部分南江公司不予认可,鸿泰公司亦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该款项与本案工程款有因果联系,故双方争议的该款项应属容坤个人行为,不予确认,鸿泰公司可另案主张。南江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利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自2005年3月3日起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曲靖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71581.70元。利息自2005年3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由被告曲靖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保证金8万元,利息自2005年3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上二项,由被告曲靖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三、驳回原告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716元,由原告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72元,由被告曲靖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444元。鉴定费43660元,由原告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66元,由被告曲靖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2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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