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60号(4)
四、由曲靖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05年3月3日起计算;
五、驳回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2716元,由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629.60元,由曲靖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HT3,4〗限公司负担13086.40元〖HT〗。一审鉴定费43660元,由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196元,由曲靖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4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716元,由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629.60元,由曲靖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086.40元。二审鉴定费11143.80元,由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686.28元,由曲靖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57.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曲靖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曲靖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可在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魏虹光
代理审判员 王 璟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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