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114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原昆明市交通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3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荆成良、查建纲,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西勘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93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永和,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苟涛,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昆明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塔路延长线中段。
法定代表人黄俊,该事务所主任。
上诉人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昆明市交通局)因与被上诉人云南西勘建设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西勘公司)及原审被告昆明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民一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昆明市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查建纲,被上诉人西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永和、苟涛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昆明会计师事务所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确认的法律事实如下:1996年3月18日,昆明市交通局作为组建单位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成立“昆明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以下简称检测站)”。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其中固定资金650万元,流动资金350万元。1996年3月28日,昆明市交通局出具《证明》,决定先借款1000万元帮助检测站做好筹建工作(有偿借款)。1996年4月2日,昆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核(复)验注册资金信用证明》,核验检测站有注册资金(自有流动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昆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登记注册资金核(复)验明细表》中说明资金由上级单位昆明市交通局借入,已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经核验有关证明金额相符,证实该中心注册资金数额属实,并出具了“资金查证属实”的意见。检测站于1996年4月8日成立,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主管部门为昆明市交通局。
2006年9月2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云高民一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检测站支付西勘公司工程款1886649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0年12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之后,西勘公司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2月9日,检测站因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同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昆民执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明确因被执行人检测站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经西勘公司申请,裁定中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云高民一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2007年7月9日,西勘公司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或变更昆明市交通局为被执行人。2007年12月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昆民执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以西勘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检测站的开办单位昆明市交通局有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事实,故驳回追加昆明市交通局为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西勘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昆明市交通局及昆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赔偿损失2807467元。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9日作出(2007)昆民执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检测站已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裁定(2007)昆民执字第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昆明市交通局于2009年6月11日复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1000万元是否借入给检测站的问题,答复此事系个人行为,该局现无法找到相关借款凭证。该1000万元是具体经办人经过多方渠道筹集的,昆明市交通局无存入1000万元到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的相关凭证。昆明市交通局与检测站是行业主管关系,检测站的经营完全与该局脱钩,该局决定该笔借款将适时追偿。同日,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也发出三份《查询单位存款》函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说明昆明市交通局于2002年6月25日在该行开立银行账户,昆明会计师事务所未在该行开户,检测站未在该行开户。
另查明,昆明会计师事务所于1983年11月29日成立。1998年12月14日,昆明会计师事务向云南省财政厅报送《关于更改脱钩改制后的工商注册登记的所名的请示报告》,请示同意改制后采用“云南同舟”作为所名。云南省财政厅和昆明市财政局在请示报告上注明同意并盖章。云南同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舟公司)在工商登记上成立的时间为1998年12月22日,核准的经营期限自2000年9月12日起,企业类型为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系由黄俊等34个自然人共同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设立的有限公司。2001年5月23日,昆明会计师事务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5年12月29日,同舟公司亦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原审法院致函昆明市财政局,请该局协助查明昆明会计师事务所的改制情况,改制时的资产处置情况,昆明会计师事务所与同舟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昆明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后的权利义务由谁享有和承担的情况。昆明市财政局答复,因原昆明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时间较长,该局通过多方查找,未能查阅到来函需要查明的事项。2009年11月11日,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组建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将昆明市交通局等部门的职责,整合划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不再保留昆明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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