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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156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闸新庆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王仁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艳红,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沾益县盘江镇荣兴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晖,云南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学礼,云南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江苏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沾益县盘江镇荣兴村民委员会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曲中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苏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艳红,被上诉人沾益县盘江镇荣兴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李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晖、高学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曲中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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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魏虹光

审 判 员 周惠琼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二 O 一 O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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