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108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凡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169号天昊大厦20楼A座。
法定代表人张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浩军,云南八谦律师集团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鑫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龙路19号东华办事处附楼。
法定代表人武志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彪,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凡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石公司)因与上诉人昆明市鑫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益屋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凡石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竣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浩军,上诉人鑫益屋业的委托代理人郭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鑫益屋业为鑫益花园的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2005年1月31日,凡石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竣。鑫益花园二期的征地、场地回填工程施工、商品房团购、临时施工用电、桩基施工、电线改造施工、地下室人防工程安装等合同均由凡石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竣或马智泉(凡石公司负责人)作为经办人以鑫益屋业的名义对外签订。2007年3月8日,鑫益屋业作为甲方与乙方凡石公司签订《协议书》,内容为:甲乙双方就甲方名下的项目“鑫益花园二期”合作开发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其中第二条明确“该项目原由乙方具体现场负责组织实施,至今形象建设进度已完成地下室及地上部分主体工程。但因工作需要,现双方协商乙方在2007年4月7日前全面退出现场,由甲方全面进入全权负责实施完成‘鑫益花园’二期工程。”在第三条明确了“乙方退出后的责任:1.负责该项目周边工作的协调并负责按规划局批准的方案组织小区农民住宅3000平方米的实施全过程的协调处理责任。除农民住宅外,二期其他工程建设办理产权(产权含农民住宅)均由甲方负责。2.确保在2007年4月7日前将‘鑫益花园’一期的全部资料清理移交到甲方办公室,确保一期工程结算完成并移交到甲方结算部,确保完成甲方与省测绘局的对帐工作。3.确保在2007年4月7日前将‘鑫益花园’二期的全部合同、批文及相关资料清理移交到甲方办公室,确保将施工现场的全部图纸、签证及相关资料清理移交到甲方指定的现场负责人手中。4、负责履行到目前为止原‘鑫益花园’二期与新河民地产公司之间的相互拉用款的清赔,即‘鑫益花园’一、二期不再欠新河民公司款项。”协议第四条明确“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责任后,甲方同意一次性包干支付给乙方利益500万元(伍佰万元整)。支付办法为: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的责任后十五天内甲方支付80%,即400万元给乙方,其余20%待该项目竣工验收后二十天内支付完毕。”2007年3月30日,凡石公司将鑫益花园二期场地移交给鑫益屋业。同年3月26日,凡石公司向鑫益屋业办理了二期工程资料的移交,3月28日,在双方签章的二期施工图移交清单上注明欠缺结构总说明G-T或无砼结构设计总说明G通-14或目录。5月24日,凡石公司向鑫益屋业移交了一期工程资料,在双方签章的一期施工图移交清单上注明欠缺部分基础图、目录或说明。2009年12月23日,昆明市西山区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确认凡石公司就鑫益花园二期2005年至2007年期间项目实施过程中,凡石公司项目负责人张竣、马智泉多次针对鑫益花园二期38户(约3000m2)村民住宅、征地及该项目周边关系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主要工作方式:与村委会共同组织、参加协调会议,并与该项目用地所属小组领导及村民进行沟通协调。2009年5月13日,昆明市新河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凡石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确认解除双方2006年1月16日的《协议书》。同日昆明市新河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根据该公司与凡石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第四条第②款,双方账务往来已核对完毕,其中涉及鑫益花园一、二期与新河民公司之间相互拉用的款项460万元,由凡石公司代收回。同年6月5日,鑫益屋业与云南省测绘局签订了鑫益花园一期商品房团购价款结算书。2010年2月20日,经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现场公证,确认鑫益花园二期各幢楼房均有住户入住。2010年3月16日,昆明市西山区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昆明市西山区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共同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鑫益花园二期项目原由凡石公司负责施工,后因凡石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特别是不能有效协调解决村民的安置房等相关事宜严重影响工程进度,遂转为鑫益屋业全面负责,现该小区已经全面竣工。鑫益屋业通过与村民多方协商,已无偿安置村民38户,房屋38套,价值人民币1300万余元。根据协商结果,鑫益屋业安置村民的38套房屋均为无偿安置,不收取任何费用。另外,现38套村民的安置房产权证明尚未完善,仍在协商处理过程中。鑫益屋业与村民协商,未尽事宜按照2008年5月14日与村民签订的《补充建房合同书》执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村民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解决是在鑫益屋业接手后协商处理的。”该《情况说明》上还有村民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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