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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127号(5)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683.13元,由宜良县蓬莱建筑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 判 长 魏虹光

  审 判 员 周惠琼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二 O 一 O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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