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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126号(2)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经过招投标程序于2007年1月1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一致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

就双方于2007年3月2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形成“黑白合同”的争议问题。原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条的规定所涉及的内容也就是社会上通常所说的“黑白合同”的效力及处理问题。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称为“黑白合同”必须是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者工程期限等合同实质性内容存在两个不同版本的合同,其中一份经过备案,另一份没有。本案中,只有一份通过招投标程序后达成的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蓬莱公司所主张的“黑合同”只是双方在施工合同订立后形成的《补充协议》及确定的单位造价,《补充协议》主要是明确了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和办法,同时确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与此相违背时以《补充协议》为准。因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就合同价款的确定双方约定前后不一致,在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五条合同价款处约定,“金额暂定25222911.67元,以最终审定的结算为准。”在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3.2条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1)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无。……”可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价款究竟是以最终审定结算还是以固定价格为据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因此,之后的《补充协议》内容不能当然视为对之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违反。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并不存在两个不同版本的合同,蓬莱公司主张的“黑合同”是在中标合同签订后,双方通过协商变更或进一步明确合同部分条款的行为,并不存在“黑白合同”的适用问题,故对蓬莱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就双方于2009年9月15日签订的《宜良蓬莱建筑公司(十六工程处)承建金色交响家园二、八标房建、室外道路、小区道路、小区管网及其它所有工程结算清单》及《宜良蓬莱建筑公司(十六工程处)承建金色交响家园工程结算审核总表(附表)》是否为阶段性结算的争议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因双方通过2007年3月24日的《补充协议》明确了本案应当通过最终结算来明确价款,双方也于2009年8月26日达成了《结算协议》,确立了结算以及结算期限。虽然蓬莱公司抗辩认为该《结算协议》的签订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政府有关部门介入后被迫签订,且在协议中蓬莱公司也表明了保留按中标合同结算的意见。对此,原审法院认为,中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是否采用固定价款约定并不明确,通过之后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了以结算方式确定价款,虽然蓬莱公司在合同条款中单方表达了保留诉讼解决的意见,但在结算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结算完成的期限及付清尾款日期等事项中,并未涉及到阶段性结算的任何表述,也无证据证实该结算协议存在阶段性结算的情形,故对蓬莱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之后,双方按照《结算协议》形成的结算清单及工程结算审核总表,均有双方的签字盖章,也无证据证实该结算系阶段性结算的情形。故原审法院确定,蓬莱公司主张《宜良蓬莱建筑公司(十六工程处)承建金色交响家园二、八标房建、室外道路、小区道路、小区管网及其它所有工程结算清单》及《宜良蓬莱建筑公司(十六工程处)承建金色交响家园工程结算审核总表(附表)》为阶段性结算的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蓬莱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宜良县蓬莱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762.36元,由宜良县蓬莱建筑公司负担。”

原审判决宣判后,蓬莱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2.在查清本案事实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1.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典型的“黑白合同”纠纷。2007年1月1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根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了金色交响家园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依法进行了备案,“简称白合同”。2007年3月24日,被上诉人利用发包人的优势地位,要求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单方打印好的《补充协议》上签字盖章,确定用2007年2月9日二标的《工程预(结)算书》确定的645元/㎡基础上再下浮2%,作为本工程结算依据,“简称黑合同”。其因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本案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合同结算的依据。2.本案结算应当采用固定价格进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固定总价合同,也称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工程招投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工程内容及其他相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合同结算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双方只是对单价/㎡存在争议。上诉人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886.24元/㎡;被上诉人是根据《补充协议》第二条确定641元/㎡,双方争议的是“固定价格”单价增减。3.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法为固定价格,同时约定只有两种情况可以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一是设计修改、项目增减变更,二是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共同确认的现场鉴证资料。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可以随工程量增减而变化,因此可把合同价款看作“暂定价”。4.2009年8月26日,双方签订了《结算协议》。其中第二条明确,“宜良县蓬莱建筑公司十六处保留按中标合同结算的意见,留待双方今后协商或诉讼解决。”是证实双方结算为暂时性结算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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