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34号(4)
综上,本案是企业内部纠纷,应按双方签订的兼并协议和46号文件进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判决对本案的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对案件性质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请依法撤销原审错误判决,驳回红交集团的起诉。
被上诉人红交集团答辩称: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系互不隶属的相互独立的法人单位,上诉人称本案“是集团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矛盾”,不是事实。如果说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原来还有一定联系的话,2007年8月7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送达《关于兼并协议以及蒙自客运新站老站芷村站处理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时起,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便无任何关系,维系双方关系唯一纽带的《云南省开远汽车运输经贸总公司兼并蒙自县运贸有限公司协议书》(简称兼并协议)已经依法解除。兼并协议至依法解除时便不具法律效力。而兼并协议的解除,原因是上诉人极不情愿按照协议第一条规定实施“整体式兼并”,将其所有的人、财、物以及班线经营权、政府特许权、土地等无形或有形资产无偿交被上诉人管业,也极不情愿按照此前红河州政府要求的即兼并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先兼并,后规范”的原则,在兼并方开远汽车运输经贸总公司改制为云南省红河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后,改组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红河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蒙自汽车运贸有限公司”,“原法人资格和相关经营证照须适时办理注销手续”。兼并协议签订后,上诉人未将其所有的人、财、物及班线经营权、政府特许权、土地使用权交被上诉人,更未在红河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成立后,按照协议约定注销其工商登记和以其名义办理的经营证照,改组为被上诉人下属子公司。上诉人现仍然是协议签订时的“蒙自县运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不存在所谓“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上诉人不是被上诉人的子公司,本案便不是“企业内部纠纷”。上诉人关于本案“是企业内部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本案并非“企业兼并纠纷”这也是毋庸置疑的法律事实。2、蒙自客运新站的产权属被上诉人所有,上诉人侵占该站经营权并非法将经营成果据为己有,构成民事侵权。为证明蒙自新客运站权属被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向原审法庭提交了2005年1月14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将该站交被上诉人管业的《云南省红河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土地和房产移交清单》、2006年6月8日蒙白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该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年3月23日蒙白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该站《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上诉人质证后未提出任何质疑。蒙自客运新站建成投产后,2006年4月24日,被上诉人红交集团作出《关于成立云南红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蒙自汽车客运站的通知》,明确“蒙自汽车客运站是集团公司直管的单位,在行政上实行单列,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直接对集团公司负责”。由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其时尚存兼并关系,被上诉人行文聘用上诉人副经理陈武山为汽车客运站站长职务,任命被上诉人中层干部杨勇为副站长,组成工作班子管理新客运站。陈武山就任后,受上诉人指使,改变了该站管理体制和财务体制,将客运站经营收益直接交上诉人,后来干脆以上诉人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严重违背了被上诉人初衷,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被上诉人虽多次要求改正,陈武山仍然我行我素,置之不理。兼并协议解除后,经被上诉人多次努力,在协商无望的前提下,2007年9月4日,被上诉人免除了陈武山站长职务,任命杨勇为站长。同年9月13日,上诉人作出《关于陈武山等同志任职的通知》,任命陈武山为被上诉人合法所有的蒙自新客运站“站长”,再次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从未就蒙自新客运站设定承包关系,也无租赁合同,更没有“无偿”将该站交上诉人经营管理。如有该法律文件,上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交,以证明其理由成立。3、上诉人应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适当,请求二审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征询双方当事人对原审认定事实的意见。上诉人有异议认为,对陈武山的任命是双方协商的。利润没有除去成本,不符合事实。上诉人没有占有公厕,在事实部分没有认定。被上诉人认为,对陈武山的任命是上诉人单方行为的结果。对经营利润认定偏低。车站广场的公厕(收费)是上诉人经营管理使用。除此之外,双方对其他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于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部分,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的事实是:1、蒙自新汽车客运站开工日期是2003年11月1日,2006年4月25日投入使用。2、2004年11月16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红政复[2004]72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红河交通运输集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六、“同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基价为15308.89万元。其中,与国有净资产的缺口部分3502.65万元,由产权购买者承担,州级财政不承担任何改制经费。”3、2005年1月14日,《云南红河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书》(转让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受让方:冯锦文等四十二人)签订后,双方办理了《云南红河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土地和房产移交清单》。4、云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博(2009)鉴字第021号,明确在蒙自汽车客运新站其他业务收入中,公厕费收入1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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