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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8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宁县林业局。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文华社区普厅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施永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骆递才,富宁县林业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韦剑卿,云南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富兴,男,1951年5月5日生,汉族,富宁县人。
委托代理人喻文洪,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彭天星,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富宁县林业局因与被上诉人林富兴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文中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富宁县林业局的委托代理人韦剑卿、骆递才,被上诉人林富兴及委托代理人喻文洪、彭天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文中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虹光
审 判 员 周惠琼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二 O 一 O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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