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三终字第6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民三终字第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成珍,女,1971年7月26日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系昆明市盘龙区圣地亚歌娱乐中心业主。
委托代理人孙泉,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甘光富,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南窑新村83幢2单元102室,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33号京纺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该协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罗奕辑,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赖成珍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知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1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赖成珍的委托代理人孙泉、甘光富,被上诉人音著协的委托代理人罗奕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音著协诉称:音著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音著协经著作权人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提起诉讼。音著协发现赖成珍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点歌系统营业性播放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渴望》、《少年壮志不言愁》、《好人一生平安》、《小芳》、《一封家书》、《走四方》、《大海啊故乡》、《牧羊曲》、《青藏高原》、《思念》、《女人是老虎》、《回到拉萨》、《极乐世界》、《赤裸裸》、《灰姑娘》、《难得糊涂》、《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假行僧》、《花房姑娘》、《不是我不明白》等20首歌曲,侵犯了音著协享有的著作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赖成珍立即停止侵权,并从其曲库中删除上述20首音乐作品;二、赖成珍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三、赖成珍赔偿音著协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查询费等共计人民币6600元;四、赖成珍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南冈(笔名易茗)、雷蕾、林汝为、李春波、李海鹰、王立平、张千一、乔羽、谷建芬、石顺义、郑钧、崔健分别为《渴望》、《好人一生平安》、《少年壮志不言愁》、《小芳》、《一封家书》、《走四方》、《大海啊故乡》、《牧羊曲》、《青藏高原》、《思念》、《女人是老虎》、《回到拉萨》、《极乐世界》、《赤裸裸》、《灰姑娘》、《难得糊涂》、《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假行僧》、《花房姑娘》、《不是我不明白》的词曲作者。1993年5月8日至1995年8月25日期间,上述12人分别与音著协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或《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授权音著协以信托方式管理各作者现有或今后将有的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2009年9月11日,音著协申请昆明市中衡公证处保全到在赖成珍经营场所的点歌系统中存有上述涉案的《渴望》、《好人一生平安》、《小芳》等20首歌曲,并对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全程录像。昆明中衡公证处为此制作了公证书并对录像后形成的光盘予以封存。该次保全共支出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此外保全时消费支出人民币600元。经当庭播放,现场摄录的涉案20首歌曲的歌词、乐曲与音著协主张权利的词曲相同。音著协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是对涉案歌曲词曲作者的权利。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之规定,音著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就音乐作品某些权利通过合同方式建立平等主体之间带有信托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部分著作权委托音著协管理后,音著协以自己的名义行使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委托其行使的权利,发生纠纷时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涉案的《渴望》等20首歌曲均由乐曲和歌词共同构成,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作品。李南冈(笔名易茗)、雷蕾、林汝为、李春波、李海鹰、王立平、张千一、乔羽、谷建芬、石顺义、郑钧、崔健作为上述作品的词曲作者,依法分别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上述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与原告音著协分别签订了《音乐著作权合同》(或《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授权音著协对涉案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录制发行权进行管理,故在上述著作权利受到侵害时,音著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提出诉讼。经审查,公证光盘中显示的涉案20首音乐作品与音著协主张权利的20首音乐作品的名称及词曲内容完全一致。赖成珍未经音著协和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以经营为目的,以卡拉0K形式向消费者播放涉案20首音乐作品,在公开放映相关音乐电视的同时,也以表演的形式行使了该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侵犯了音著协所享有的表演权,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音著协要求赖成珍删除其经营场所点歌系统内存有的20首涉案音乐作品,属于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要求,应予支持。关于侵权赔偿数额,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相关因素以及词曲本身在被告所播放的相关音乐电视作品中所占的比重,酌定赖成珍赔偿原告人民币8000元。音著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相关费用中,对于律师费酌情支持人民币2500元;对于公证保全费人民币l000元,系必要的开支,予以支持;对于取证时的消费支出人民币600元,因系进入赖成珍经营场所取证的必要开支,予以支持。据此判决:一、赖成珍立即停止侵权,从其经营场所的点歌系统中删除《渴望》、《好人一生平安》、《少年壮志不言愁》、《小芳》、《一封家书》、《走四方》、《大海啊故乡》、《牧羊曲》、《青藏高原》、《思念》、《女人是老虎》、《回到拉萨》、《极乐世界》、《赤裸裸》、《灰姑娘》、《难得糊涂》、《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假行僧》、《花房姑娘》、《不是我不明白》等20首音乐电视作品;二、赖成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音著协人民币12100元;三、驳回音著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赖成珍承担750元,由音著协承担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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