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110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295元,由上诉人西双版纳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西双版纳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西双版纳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自动履行本判决,刀伟英、杨莉可在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贺 茭
审 判 员 杨 聪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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