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8号(5)
一、撤销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普中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二、由普洱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普洱宏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出的前期费用1008708.17元;
三、由普洱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普洱宏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00元;
四、驳回普洱宏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411元,由普洱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86046.6元,由普洱宏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7364.4元。鉴定费160000元,由普洱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80000元,由普洱宏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80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11元,由普洱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86046.6元,由普洱宏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736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普洱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普洱宏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杨 聪
代理审判员 张 萍
二 O 一 O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范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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