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29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源北路六号。
法定代表人李美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昆,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晶菱糖业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济开发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2A11-9室。
法定代表人王天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洁、徐朝,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晶菱糖业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菱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欣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昆及被上诉人晶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依法报请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晶菱公司原审诉称:2008年1月,其与欣农公司多次协商,由晶菱公司借款1000万元给欣农公司,并约定还款日期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2008年1月22日,晶菱公司通过银行转账1000万元给欣农公司,到期后,欣农公司拒不归还借款及资金占用费。晶菱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欣农公司归还借款1000万元本金及截止起诉之日起的资金占用费117.3万元。
欣农公司原审答辩称:欣农公司确曾收到了该笔款项,但该笔款项是合作融资款,且已转付云南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锦公司),故该款项应由欣锦公司归还。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8年1月22日,晶菱公司出借1000万元给欣农公司,未约定借款期限、利息及还款时间。
原审法院认为,晶菱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没有经营金融借贷业务的经营资格,其借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规定,属无效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欣农公司应将所欠借款本金返还给晶菱公司,对晶菱公司请求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晶菱公司请求欣农公司归还资金占用费的主张,原审认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予以支持;对欣农公司认为借款的主体是欣锦公司而的主张,因欣农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合作融资协议》约定融资贷款由其代转给欣锦公司,虽欣锦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认可收到欣农公司代转款项,但原审法院认为,借款关系建立于晶菱公司和欣农公司之间,欣农公司和欣锦公司之间的款项来往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欣农公司抗辩其不应当归还借款的抗辩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判决如下:一、云南晶菱糖业营销有限公司与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月22日建立的借款合同无效;二、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云南晶菱糖业营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自2008年1月22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三、驳回云南晶菱糖业营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838元,由欣农公司负担44419元,由晶菱公司负担44419元。
原审宣判后,欣农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主要上诉理由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借条和借款协议,不属借款关系。而《合作融资协议》、《情况说明》、《最高额抵押合同》、《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及《证明》已经形成完全的证据锁链,排他性的证明了本案1000万元款项往来的原因,并完全排除了欣农公司和晶菱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晶菱公司口头答辩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原审法院确认的本案事实,晶菱公司不持异议,欣农公司则认为原审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不正确。
欣农公司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晶菱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认可其于2008年1月3日曾在湛江市商业银行有过4000万元的承兑汇票贷款,抵押物系欣农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
二审另查明:1、2007年11月20日,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和欣锦公司三方共同签署《合作融资协议》,约定欣锦公司以欣农公司的土地为晶菱公司作抵押担保,由晶菱公司向广东湛江商业银行进行贷款,融资的款项由晶菱公司和欣锦公司共同使用,其中欣锦公司暂使用1000万元。2、2007年12月,晶菱公司同湛江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该银行为晶菱公司提供5000万的授信额度,有效期限自2007年12月8日至2008年12月8日,欣农公司为该《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提供了抵押担保。3、云南省凤庆糖业集团二审中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表明2008年1月22日,其转账给欣农公司的1000万元,系受晶菱公司委托。4、欣锦公司亦在原审出具《情况说明》,以及委托该公司职工董X正在二审中接受法庭询问,均认可欣农公司已于2008年2月22日至2月29日将该762万元转付至欣锦公司,其余款项以往来款对冲。5、欣锦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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