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22号(3)

  二审中,张建忠没有新证据向本院提交。旭日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两份新证据:1.(2002)玉中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和(2003)玉中法执字第53-1号民事裁定书。欲证明:因华融公司起诉并申请执行,致使毛巾厂资产被执行完毕而关停,毛巾厂的民事权利义务已消灭。2.照片三张及日期表。欲证明:2007年12月23日是星期日,邮政局逢周日休息,所以无法将邮件送达到旭日公司。

  张建忠质证认为:其一、毛巾厂因其他纠纷被诉至法院,原因并非因为本案债权,毛巾厂没有归还本案债务,所以旭日公司不能免责;其二、2007年12月23日确是星期日,但不能证明邮局的邮递员休息,旭日公司完全有可能在当天收到张建忠的催收函。

  对此,本院认为,对于(2002)玉中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和(2003)玉中法执字第53-1号民事裁定书,双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照片三张及日期、时间表。可以证明2007年12月23日为星期日以及邮局星期日休息的事实,但投递登记上邮局加盖的邮戳载明日期为2007年12月23日,由此可见,邮局寄送邮件的工作人员在星期日并不休息,完全可以将邮件送达到收信人处。本院对旭日公司提出的证明主张不予认可。

  二审另查明:1999年2月11日,毛巾厂同玉溪工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对其在1999年1月至2002年2月期间向玉溪工行的360万元的贷款提供最高限额抵押担保。

  2000年8月7日,玉溪工行就本案的两笔债权向塑料厂予以催收,塑料厂出具《回执》,承诺将履行担保责任。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张建忠要求旭日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如能得到支持,旭日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数额为多少。对此,本院评判如下:

  综合旭日公司上诉主张,旭日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可概括为:1.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2.张建忠同华融公司之间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对旭日公司无效;3、债权人要求旭日公司承担保证债务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1.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有无向旭日公司主张保证责任的问题。

  本案已经查明,经毛巾厂、塑料厂及玉溪工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将毛巾厂向玉溪工行的两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分别延展至1999年7月25日和1999年5月10日。塑料厂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约定保证期间为两年。依此,塑料厂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应截止至2001年7月25日和2001年5月10日。

  2000年4月30日,华融公司、玉溪工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前述两笔债权转让给华融公司,塑料厂的法定代表人靳树伟作为担保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向华融公司继续履行原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塑料厂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的事实,应视为华融公司作为新的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塑料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因此消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自此起算。

  2.关于张建忠同华融公司之间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对旭日公司是否有效的问题

  2007年10月15日,张建忠从华融公司处受让取得本案的主债权,尽管此时毛巾厂主体资格已消亡,但因旭日公司和张建忠均认可毛巾厂主体资格消亡是因华融公司主张另案债权而导致财产被执行完毕被关停,而非破产注销。由于毛巾厂关停前并未归还本案债权,原保证人塑料厂的承继者即旭日公司不能因此免除保证责任。所以,张建忠同华融公司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对旭日公司依然有效,张建忠仍可以向旭日公司主张保证责任。

  3.关于张建忠向旭日公司主张保证债务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问题

  如前所述,2000年4月30日,玉溪工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华融公司,塑料厂的法定代表人靳树伟作为担保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消灭,由此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002年4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与华融公司共同在《云南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其中对毛巾厂予以催收,尽管本次催收中未列明担保人塑料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十条“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之有关规定,前述催收事实导致华融公司对毛巾厂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该事实同样对连带保证人塑料厂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