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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119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庆仪珍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景洪市宣慰大道121号。

法定代表人吴胜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家旺、肖德飞,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双版纳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景洪市嘎兰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朱德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文青,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庆仪珍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仪珍公司)因与西双版纳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德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庆仪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家旺,被上诉人正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德昆和委托代理人尹文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2007年11月9日,正德公司与庆仪珍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协议》,约定庆仪珍公司以其位于景洪市宣慰大道l21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景国用<99>字第0461号,土地面积为16666.80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及地面建筑物楼房一幢(2436.15平方米)作价9000000元作为入股资金与正德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该项目开发经营由正德公司全权负责,庆仪珍公司委派专人全权代表公司参与该项目的经营管理,共同参与该项目规划设计、报批至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交给物业公司经营止;正德公司负责办理该宗土地使用性质、年限变更及庆仪珍公司股资入股手续,并支付所需资金及开发建设的投资;该项目开发期因前期变更土地使用权性质、作价入股等具体事项办理完毕时间不定,确定该合同签订后两年内完成该项目开发,因不可抗力及政府行为和雨季无法施工,该开发时间顺延。合同还约定,庆仪珍公司在与正德公司签订此合作协议后不得再将上述资产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合作开发协议,否则由庆仪珍公司支付给正德公司违约金1000000元;而正德公司在办理完开发项目的所有手续后不再与庆仪珍公司合作开发(除不可抗力和政府行为),则支付给庆仪珍公司违约金1000000元;此外,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合同条款。合同签订后,庆仪珍公司委派潘XX作为公司代表,于2007年12月20日向正德公司移交了景洪市宣慰大道121号的土地和附属建筑物及景国用<99>字第046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正德公司亦对该宗土地进行了平整,于2008年5月委托西双版纳海艺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公司完成了该项目的规划设计,于2008年12月15日取得了西双版纳州发改委同意对于该地块建设“金碧园住宅小区”项目的批复。同年12月31日,正德公司取得了景洪市人民政府同意变更该土地用地性质由商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批复。正德公司于2009年1月4日取得了该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2009年2月17日委托景洪市土地评估事务所完成了该宗土地的评估工作。

2009年1月6日,景洪市人民政府下发景政发(2008)187号文件,因景洪市中心北片区土地将于近期收回建设行政中心等项目,为此,要求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从即日起立即停办北片区12.43公里范围内(西部与嘎栋片区相邻,北面延伸到小白塔电站,东至澜沧江江岸线,沿热作所花卉园至宣慰大道南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土地证、土地过户等相关手续。此后2009年2月、3月间,正德公司向景洪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景国用<99>字第0461号地块的出让手续,因该宗土地属于景洪市北片区12.43公里停办范围区内,故景洪市国土资源局未予办理。

2009年7月2日,景洪市人民政府四届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了《景洪市中心北片区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关于云南庆仪珍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土地收回的请示》,会议原则同意采取有偿方式收回庆仪珍公司该宗土地进行收储,待公安局新看守所建成后,将该地块与现景洪市公安局看守所土地整合,整体开发。同年11月2日,庆仪珍公司以景国用<99>字第0461号土地使用权证遗失为由,向景洪市国土资源局经西双版纳报刊登了《土地使用证遗失公告》,内容为:因该公司不慎将土地证遗失,现景洪市国土资源局公告该土地证作废,如有异议者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该局提出,逾期将依法给予补办。公告刊登后,正德公司以因庆仪珍公司与其存在合作关系,该土地证存放于正德公司并未遗失为由,向景洪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异议。2009年12月9日,庆仪珍公司与景洪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景洪市中心北片区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由景洪市国土资源局以9000000元的价款有偿收回景国用<99>字第0461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16666.75平方米土地及地面附着物,并于2010年1月8日向庆仪珍公司支付了6200000元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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