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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119号(3)

原审判决宣判后,庆仪珍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因涉案土地属于划拨用地,其转让并未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故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应为无效合同。原审法院以西双版纳州发改委同意开发住宅小区、景洪市政府同意土地用途由商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以及被上诉人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涉案项目已获得有批准权部门的批准,《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为有效合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景洪市人民政府景政发(2008)187号文件证明涉案土地不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土地证等相关手续;景洪市国土资源局的《证明》也证实土地管理部门不同意办理涉案土地的出让手续,因此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因违反政府的规定而不可履行,且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都不存在违约的问题。3、潘XX虽然是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但其代理权限仅为从事审批建设、土地变更等事项,其无权审核被上诉人的费用支出情况,故在上诉人对《前期费用支出表》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潘XX所签认的《前期费用支出表》不能约束上诉人;潘XX所收取的办事费100000元,与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所制作的工资表的计算依据和时间均不符合客观情况。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上诉人所主张的1887781.36元损失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被上诉人正德公司答辩称:1、本案合同性质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被上诉人系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同的双方主体符合法律规定;涉案土地虽然系划拨土地使用权,但己取得有批准权的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此双方于2007年11月9日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无论从主体、内容以及开发房地产手续的审批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混淆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及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关系,且其主张本案合同系无效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与其原审的诉讼主张自相矛盾。2、至今,被上诉人依法办理的开发房地产的相关手续都是合法和有效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并未收回或予以废止;政府因规划需要而停止办理有关手续,只是暂时的,而不是永久的。待政府规划完毕,本案相关手续即可恢复办理,开发本案房地产项目的进程亦可启动,本案合同是能够得到履行的。3、上诉人明知土地使用权证连同土地已移交给了被上诉人,但其为了达到重新办证、单独处置土地的目的,于2009年11月2日申请景洪市国土局在《西双版纳报》上刊登《土地使用证遗失公告》,这暴露了上诉人决定抛开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合同的企图;对于政府欲收储涉案土地的情况,上诉人没有告知被上诉人,更没有与被上诉人协商,背着被上诉人于2009年12月9日与景洪市国土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将其已作价入股的土地和房屋以900万由政府收回,并于2010年1月8日向市土地局领走土地补偿款6200000元。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合作协议,严重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4、合同签订后,上诉人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委派出纳人员,只委派了潘XX作为全权代表负责处理该项目的一切事务。潘XX作为上诉人的全权代表,也是唯一代表,对被上诉人的投资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其签字认可的投资结算单具有法律效力;且上诉人也并未申请对被上诉人的投资情况进行审计鉴定,故上诉人否认被上诉人的投资金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系投入双方合作项目的全部投资,即为办理该项目手续及开发该项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上诉人单方违约,导致合同已无法履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1887781.36元及承担违约金1000000元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庭审中,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意见,被上诉人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无异议,上诉人提出四项异议:1、原审判决遗漏认定2009年1月14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被认定为应予以撤销的许可证;2、原审判决对2009年7月2日的会议内容认定不正确,涉案土地的收回系用于嘎洞小学和市四中的教师住房建设,系用于公益事业,而不是用于整体开发;3、原审判决遗漏认定景洪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52期会议纪要的内容,该会议决定收储涉案土地的价款为9000000元,补偿金额并非上诉人与市国土资源局平等协商形成;4、原审判决认定正德公司产生土地平整费、评估费、设计费、水电费等各项费用1887781.36元不正确,实际应当为1000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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