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119号(6)
二、撤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驳回西双版纳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9902,由云南庆仪珍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436元,由西双版纳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46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530元,由云南庆仪珍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024元,由西双版纳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902元,由云南庆仪珍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436元,由西双版纳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4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云南庆仪珍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云南庆仪珍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不自动履行本判决,西双版纳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马艳玲
审 判 员 赵丽兴
代理审判员 王 璟
二 O 一 O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杜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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