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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47号(3)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1元由上诉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履行义务的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云南鸿鹄贸易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审 判 长 龚 睿

审 判 员 李建华

代理审判员 任容庆

二 O 一 O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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