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24号(3)
方建答辩认为:1、林涛公司在法庭上陈述的上诉请求为撤销(2005)普中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而其收到的上诉状中的上诉请求为撤销(2005)普中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林涛公司当庭变更上诉请求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间,应以原上诉请求为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关的一些期限是不计入审限的,因此原审程序并无违法之处;3、方建是否足额出资并不影响本案中确认其股东身份和分配红利的权利,其在诉讼请求中提出的分配“盈利积累”即为分红的意思表示。
原审第三人罗俊忱陈述认为,林涛公司注册的时候是其出钱去注册,却注册成了孙启涛等人的公司。
原审被告廖志刚和原审第三人周洵如没有意见。
二审中,林涛公司及孙启涛提交一份新证据,为景谷县工商局景工商处字(2008)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欲证明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方建向工商机关举报林涛公司骗取公司登记,林涛公司成立时,景谷欣然(联合)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真实,不应采信。方建质证后认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向工商机关所反映的是工商变更登记错误,并不是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廖志刚、罗俊忱、周洵如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客观真实,应予采信。
经过二审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林涛公司、孙启涛、廖志刚、罗俊忱、周洵如均已认可方建为林涛公司的股东,因此,本院不再对方建是否具有股东身份进行评判。
根据各方诉辩的理由与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方建的诉讼请求中是否包含分配红利?2、林涛公司是否应向方建分红?按何种比例分配红利?3、原审程序是否违法?应如何处理?针对本案焦点,本院分别评述如下:
第一,方建的诉讼请求中是否包含分配红利?
本院认为,从本案一、二审的审理情况看,方建与林涛公司、孙启涛等人产生纠纷的原因,即为方建无法行使其在林涛公司的股东权利,包括股东知情权和分配红利的权利,各方当事人均围绕着是否应向方建分红、按何种比例分红这一焦点问题展开诉讼。且原审法院委托云南思茅思联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林涛公司是否营利、是否向各股东进行分红等事项作出《司法会计鉴定》时,各方当事人也无异议,因此,方建的诉讼请求第三项的真实意思应为请求林涛公司向其分配红利。
第二,林涛公司是否应向方建分红,按何种比例分配红利?
由于方建是林涛公司的股东,根据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配红利是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的主要内容,因此,林涛公司应向方建进行分红。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未排除公司可以自行制定分红方案,而有限责任公司又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因此,应充分尊重公司的意志。林涛公司于2001年5月26日制定的公司章程并未对分红做出明确约定,但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2002年12月29日制定的“2001年利润分配情况”,可证实林涛公司的股东分配红利的原则,按照该原则,方建与孙启涛享有同等的分红比例。根据司法鉴定结论表明,从2001年林涛公司设立起至2004年末,林涛公司共向孙启涛分配红利207000元,因此,林涛公司也应向方建分配红利207000元,扣除2001年已分得的红利5万元后,林涛公司还应向方建分红157000元。
第三,原审程序是否违法?本案如何处理?
首先,本案因案情复杂,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过两次司法鉴定和一次庭外和解,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鉴定期间与庭外和解期间不计入审限;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本案中,原审程序虽然可能存在超审限的情形,但不足以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林涛公司和孙启涛以超审限为由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另,林涛公司变更后的上诉请求并未超出方建的诉讼请求,且法律也并未规定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不得变更上诉请求,因此,方建认为林涛公司的上诉请求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间不应审理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林涛公司及孙启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40元,由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廖志刚、罗俊忱、周洵如预交的上诉费共21030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自动履行本判决,方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