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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98号(4)

综上所述,上诉人三和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755.8元,由云南三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履行义务的云南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云南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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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建华

代理审判员 任容庆

代理审判员 黎泰军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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