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10号(4)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600元由上诉人石屏县亚房子矿产品采掘经销部、蔡瑞庭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履行义务的石屏县亚房子矿产品采掘经销部、蔡瑞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石屏县亚房子矿产品采掘经销部、蔡瑞庭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何朝堂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龚 睿
审 判 员 李建华
代理审判员 任容庆
二 O 一 O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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