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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05号(2)

关于禄劝矿业公司是否存在将江兴电机厂赶出矿山的违约行为的问题。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开采合同》实质上是劳务承包合同,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江兴电机厂进行铁矿石开采工作,必须依赖禄劝矿业公司提供的炸药才能实现。而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在江兴电机厂与瞿洪有发生纠纷后,禄劝矿业公司即将江兴电机厂的炸药收走,此后没有继续向江兴电机厂提供炸药,江兴电机厂无法开展铁矿石开采活动,最终被迫撤离承包矿点。因此可以确认,禄劝矿业公司收走炸药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并导致江兴电机厂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故禄劝矿业公司应该为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禄劝矿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江兴电机厂主张的开采费用及赔偿其投资损失的问题。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江兴电机厂已交付给禄劝矿业公司但未结算开采费的铁矿石数量为3517.3吨。对于上述铁矿石,由于双方没有确定铁矿石的品位,应按照双方确定的高品位与低品位的平均价即(90+30)÷2=60元/吨计算,禄劝矿业公司应支付给江兴电机厂的开采费为3517.3吨×60元/吨=211038元。另外,根据江兴电机厂提供的《公证书》及视频资料并结合交易惯例,确认江兴电机厂撤离矿山时,承包的矿点上还堆放有未交付的铁矿石约10000吨。对此,禄劝矿业公司虽不予认可,但由于江兴电机厂撤离矿山后,矿山在禄劝矿业公司的控制之中,并且该部分铁矿石的利益也为禄劝矿业公司享有,故证明该部分铁矿石的数量和品位的举证责任应由禄劝矿业公司承担,禄劝矿业公司在诉讼中不能举证证明该事实,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江兴电机厂提出该10000余吨铁矿石的开采费用为350000元在双方确定的平均结算价格范围内,江兴电机厂的该项诉讼主张具有客观性和合理性,予以支持。禄劝矿业公司应该支付给江兴电机厂的铁矿石开采费合计为211038元+350000元=561038元。关于江兴电机厂主张的矿山投资损失的确定问题。经审查,江兴电机厂提供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书》系根据江兴电机厂提交的投资损失材料,计算汇总各项损失,应结合本案案情,认定其中合理部分。其中,评估报告的鉴定过程的第2项,汇总矿山坑道转让费和补偿费、开挖矿山费用、倒土方费用、矿山机器设备损耗费的油料费和尚未运走的土石方的炸山费用等,鉴定报告将该部分投资损失汇总为5843870.79元。对于此部分损失数额,禄劝矿业公司庭审中申请证人熊泽富出庭证实,江兴电机厂提交的关于熊泽富出具的倒土石方的费用661232元的收据,证人熊泽富仅认可收到50000元,因此,熊泽富收取的倒土费应该按照证人证实的数额50000元予以认定。对于其他费用,禄劝矿业公司虽然不予认可,但不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抗辩,且江兴电机厂确实开展了大量前期工作,应当认定其在矿山开采中造成的损失数额为5843870.79元-661232元+50000元=5232638.79元。但是,由于禄劝矿业公司的采矿许可证的年限为十年,禄劝矿业公司已经实际使用了一年,因此对于江兴电机厂投资矿山损失的认定,应该扣减江兴电机厂使用一年的期限利益即总损失的10%,故江兴电机厂投资矿山的损失数额应认定为5232638.79元-(5232638.79元×10%)=4709374.91元。该部分投资损失,系禄劝矿业公司的违约行为所导致,且在江兴电机厂撤离矿山后,该部分投资损失产生的利益自然转化由禄劝矿业公司享有,所以,禄劝矿业公司应赔偿江兴电机厂该部分投资损失。关于江兴电机厂主张的其他损失,即机器设备及生产生活用品的投资损失、工人工资支出损失等,该部分支出属于江兴电机厂正常开采铁矿石必须支出的成本性支出,已经转化为江兴电机厂获得的开采费利益,不予支持。关于江兴电机厂主张的保险费7574元,属于江兴电机厂应该缴纳的费用,不能要求禄劝矿业公司退还;关于江兴电机厂主张的代禄劝矿业公司垫付机油费9096.3元,没有证据证明该款系禄劝矿业公司垫付,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至于江兴电机厂主张的评估费、鉴定费,系江兴电机厂进行诉讼、收集证据必须支出的费用,禄劝矿业公司违约导致江兴电机厂支出该费用,故应该由禄劝矿业公司承担,按照实际金额支付。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由禄劝矿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兴电机厂矿山投资损失4709374.91元;二、由禄劝矿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兴电机厂铁矿石开采费561038元;三、由禄劝矿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兴电机厂鉴定费30000元、办理公证费1000元,合计31000元;四、驳回江兴电机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501.96元,由江兴电机厂负担32926.44元,由禄劝矿业公司负担43575.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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