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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05号(3)

原审判决宣判后,江兴电机厂及禄劝矿业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兴电机厂的上诉请求是:1、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由禄劝矿业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8138877.86元(除原审判决赔偿的4709374.91元外,还应赔偿机器设备及生产生活用品投资损失2068386.95元、工人工资支出损失749884元、土石方倒运费611232元);2、由禄劝矿业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自2008年8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主要上诉理由是:1、禄劝矿业公司强行收走炸药,致使其无法继续开采铁矿石,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在开采出铁矿石前,其投入了大量的机器设备和劳动力剥离铁矿石土石层,完成土石层剥离工作后方能开采铁矿石,该两项投入不能作为开采铁矿石的成本性支出,不能转化为开采费,禄劝矿业公司违约,就应当赔偿其该部份机器设备投资损失2068386.95元、工人工资支出损失749884元及少计算的土石方倒运费611232元。

针对江兴电机厂的上诉,禄劝矿业公司答辩称:机器设备和工人工资支出是取得开采费的正常支出,江兴电机厂既已取得开采费,就不应当再主张该部份损失,原审判决正确。

禄劝矿业公司同时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江兴电机厂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上诉理由是:1、2008年8月22日至同年8月29日,停供炸药是为防止江兴电机厂与瞿洪有的矛盾升级,发生恶性事件。2008年8月30日之后停供炸药是因为四川攀枝花发生地震当地政府要求停供。过后,江兴电机厂未再申领炸药,原审判决认定其停供炸药致使江兴电机厂不能继续开采铁矿石,属认定事实错误。2、菜园子铁矿从1996年即开始开采,矿区内局部地区已出现山体塌陷,只能采用露采方式开采,且由于成矿原因的复杂性及矿藏分布的不确定性,有可能一开采就出矿,也可能开采几个月也不出矿,投入资金的多少与矿石产量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8月16日至2008年3月开采初期,江兴电机厂投入的资金大量用于土石层剥离工作,剥离完土石层后才采到铁矿,不是本案事实。3、根据双方约定,品位低于50%的矿石,开采费用为每吨30元,品位高于50%的矿石每吨90元。2008年8月之前开采出的铁矿虽然数量不大但品位较高,2008年8月5日至20日期间江兴电机厂交付的铁矿数量是2705.7吨,但江兴电机厂自己提供的证据证明,该批铁矿是低品位铁矿,江兴电机厂意识到铁矿石品位呈下降趋势,收益将减少,采矿风险凸现,遂决定撤离矿山。4、江兴电机厂提交《公证书》和现场视频证明其开采出约10000吨铁矿石堆放在承包矿点,但《公证书》及现场视频不仅不能证明存放物是否是铁矿石,亦不能证明其品位,江兴电机厂作为合同义务履行方,对其是否还开采出10000吨铁矿及铁矿的品位未尽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将证明该批铁矿石数量、品位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禄劝矿业公司不当。5、《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书》是一个程序和形式多处违反资产评估相关规定,评估范围不准确,鉴定材料不真实的鉴定结论,不应作为认定江兴电机厂损失的证据。6、江兴电机厂自认2008年8月5日至20日交付的2705.7吨铁矿石是低品位铁矿,按照双方约定应当以每吨30元计算开采费,原审判决以每吨60元计算支付开采费错误。

针对禄劝矿业公司的上诉,江兴电机厂答辩称:禄劝矿业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依据,原审判决认定禄劝矿业公司停供炸药违约,依照法律规定的举证规则认定有10000吨铁矿仍存放于江兴电机厂的承包矿点正确,请求驳回禄劝矿业公司的上诉。

二审中,江兴电机厂对原审判决确认的事实均无异议。禄劝矿业公司对原审判决确认的下列事实有异议:1、2007年8月16日《开采合同》签订后,江兴电机厂随即展开采矿工作。其认为江兴电机厂是2008年1月才进场开采。2、2008年3月到7月,江兴电机厂共向禄劝矿业公司交付2767.3吨铁矿石,双方结算开采费时变更了结算方式。其认为结算之前双方已变更结算方式。3、2008年8月5日至20日,江兴电机厂向禄劝矿业公司交付的2705.7吨铁矿石,品位未确定。其认为该批铁矿石为低品位铁矿。4、江兴电机厂撤离矿山后,在承包矿点仍存放有10000吨铁矿石。其认为江兴电机厂未提交证据证明存放物是否是铁矿石,及存放物的数量、品位。5、承包期间,禄劝矿业公司将江兴电机厂承包点垂直下方的另一采矿点承包给案外人瞿洪有开采。其认为瞿洪有承包的开采点距江兴电机厂的承包点有100多米,且承包时间在江兴电机厂之前。

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将审核认定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一、二审庭审情况后评判认定。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中,本院另查明:(一)2008年8月22日,禄劝矿业公司向江兴电机厂下发了《停产整顿通知书》,要求江兴电机厂停产整顿。《停产整顿通知书》中记载,江兴电机厂承包的“菜园子矿山1、2号点剥离未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管理条例,不按规定放炮和剥离,存在安全隐患,特通知1、2号点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才能组织剥离生产。”(二)《开采合同》第一条约定,“禄劝矿业公司将位于禄劝县大松树乡菜园子铁矿矿区内的点承包给江兴电机厂开采。”《坑道转让》及《矿洞投资转让协议》证明,菜园子铁矿的3号矿洞和4号矿洞是闫顺银和文吉好原承包开采的矿洞。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亦明确,江兴电机厂直接从禄劝矿业公司承包来开采的矿点是菜园子铁矿的1、2号矿点。《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书》的鉴定范围包含江兴电机厂在菜园子铁矿1、2号矿点和3、4号矿洞的投资损失。(三)江兴电机厂提交的《发货单》证明,2008年6月发往西昌的811.6吨铁矿是高品位铁矿石。江兴电机厂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清单》中记载,其2008年8月5日至8月20日开采交付的2705.7吨铁矿是“低品位”铁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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