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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05号(4)

归纳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是:1、禄劝矿业公司是否违约?2、禄劝矿业公司应当支付江兴电机厂多少开采费用?3、禄劝矿业公司应当赔偿江兴电机厂多少投资损失及利息?4、禄劝矿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江兴电机厂公证费和鉴定费31000元?

一、关于禄劝矿业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

江兴电机厂认为,双方签订的《开采合同》约定,开采矿山的炸药由禄劝矿业公司提供,2008年8月22日,禄劝矿业公司收回先前提供的炸药,迫使其不能在承包矿点继续开采,构成违约。禄劝矿业公司则认为,根据《开采合同》的约定,承包期间,其有监督和管理江兴电机厂的绝对权利,江兴电机厂必须服从和执行禄劝矿业公司的管理制度,若有违规生产行为,其可以限期江兴电机厂整改或停止生产,与瞿洪有发生纠纷后,江兴电机厂用装载机堵住通往矿山的道路,影响矿山的正常生产,该行为是违规行为,其于2008年8月22日要求江兴电机厂停产整顿,并不违约。

本院认为,禄劝矿业公司收回先前提供给江兴电机厂的炸药,限期江兴电机厂停产整顿,构不构成违约,要结合双方签订的《开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综合判定。双方在《开采合同》第四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中约定,“承包期间,禄劝矿业公司有绝对监督和管理江兴电机厂的权利,江兴电机厂必须服从和执行禄劝矿业公司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矿山矿产管理办法”,“若有违规生产和其他违规行为,禄劝矿业公司可以在任何时候限期让江兴电机厂整改或停止生产。”双方作此约定的目的是规范矿山生产作业,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禄劝矿业公司只有在江兴电机厂违规生产或有其他违规行为时,才能行使其管理权,要求江兴电机厂整顿或停产,否则其收回炸药、要求江兴电机厂整顿或停产的行为即是违约行为。2008年8月22日,江兴电机厂虽与瞿洪有发生纠纷,并用装载机堵住通往矿山的道路,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影响矿山生产安全,亦不是双方《开采合同》中约定的“违规生产或其他违规行为”,禄劝矿业公司据此向江兴电机厂下发《停产整顿通知书》,要求江兴电机厂停产整顿,并收回先前发放给江兴电机厂的炸药,致使江兴电机厂不能在承包矿点继续开采作业,禄劝矿业公司已构成违约。禄劝矿业公司虽抗辩,其只是要求江兴电机厂停产整顿,并未单方终止《开采合同》,其2008年8月30日之前收回炸药是为保证矿山生产安全,2008年8月30日不发放炸药是因为四川攀枝花发生地震当地政府要求停发。本院认为,《停产整顿通知书》中明确,要求江兴电机厂停产整顿的原因是,江兴电机厂承包的1、2号矿点,“未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不按规定放炮和剥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江兴电机厂生产作业时,存在通知中明确的行为,更不能证明存在双方《开采合同》约定的应当停产整顿行为,其要求江兴电机厂停产整顿、收回炸药足以迫使江兴电机厂不能继续在承包矿点开采作业,该行为是违约行为,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禄劝矿业公司应当支付江兴电机厂多少开采费用的问题。

禄劝矿业公司与江兴电机厂对应当支付多少开采费存在两方面争议:一是2008年8月5日至20日,江兴电机厂向禄劝矿业公司交付的2705.7吨铁矿石的品位是否确定,二是江兴电机厂撤离矿山后是否在承包矿点存放有10000吨铁矿石。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约定,禄劝矿业公司按照高品位铁矿石每吨90元、低品位铁矿石每吨30元的标准向江兴电机厂支付开采费,铁矿石数量确定后,品位高低决定需支付多少开采费。江兴电机厂在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时所附《证据清单》明确,2008年8月5日至20日开采出的铁矿石是“低品位”铁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对己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江兴电机厂提交的《证据清单》是其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证据清单》记载的内容是其陈述的一部份,在该部份陈述中其作出的对己不利的事实,应当予以确认。因此本院认定2705.7吨铁矿石是低品位铁矿石。对于江兴电机厂撤离矿山后是否在承包矿点存放有10000吨铁矿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开采并交付铁矿石是《开采合同》约定的江兴电机厂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江兴电机厂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撤离后,是否有铁矿石存放于承包矿点,及铁矿石的数量和品位。但本案一、二审过程中,江兴电机厂提交证明该问题的证据只有《公证书》及现场视频资料,经审理查明,《公证书》及现场视频资料仅记录,江兴电机厂承包的矿点存放有铁矿石,但不能证明存放铁矿石的数量及品位。《公证书》及现场视频资料不能达到证明标准,江兴电机厂的该项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禄劝矿业公司应当支付给江兴电机厂的开采费为:1、按每吨90元计算,江兴电机厂2008年6月发往西昌客户的高品位铁矿石811.6吨,开采费为811.6吨×90元=73044元;2、按每吨30元计算,2008年8月5日至20日开采并交付的低品位铁矿石2705.7吨,开采费为2705.7吨×30元=81171元。共计73044元+81171元=154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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