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05号(5)
三、关于禄劝矿业公司应当赔偿江兴电机厂多少投资损失及利息的问题。
江兴电机厂认为,禄劝矿业公司应当赔偿的违约损失数额是《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书》鉴定的菜园子铁矿投资损失8662141.74元。禄劝矿业公司则认为,《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书》是江兴电机厂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鉴定程序违法,送检材料亦不真实,其不认可该鉴定报告,《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书》不能作为本案定案证据,江兴电机厂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基于以下两点理由,《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1、《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书》的鉴定范围与《开采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不一致。《开采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是菜园子铁矿的1、2号矿点,3、4号矿洞是江兴电机厂的法定代表人潘明富从闫顺银和文吉好处转包而来,不是《开采合同》约定的承包矿点。《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书》的鉴定范围是,“江兴电机厂对菜园子铁矿的投资损失”,包括江兴电机厂在3、4矿洞的投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江兴电机厂要求禄劝矿业公司赔偿违反《开采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不能包括其在3、4号矿洞的投入。2、《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书》是江兴电机厂起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该报告书所依据的检材,在送检之前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大量单证是非正式发票,禄劝矿业公司亦不予认可,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二审中,禄劝矿业公司认可江兴电机厂的下列投资损失:1、现代305挖掘机租赁费、拖车费。经本院审查应当包括:首付款230000元、保证金47645.64元、保险费32912.88元、拖车费6500元,及承包期限内4个月的租赁费用174981.2元。2、付杨承林挖机租金105000元。3、红岩车差价损失196000元。4、安全帽投入损失600元。5、付闫顺银矿洞转让费损失80000元。6、炸土石费150000元。7、倒土石费200000元。8、有正式发票证明的油料费142771.8元。共计1366411.52元。
本院认为,江兴电机厂开采矿山的必要生产设备投入,有正式发票证明的禄劝矿业公司应当赔偿,审理查明包括:1、轮胎款12100元。2、蓬式运输车购置税及差价损失27159元。3、空压机购置款70525元。4、机油款等6543元。共计116327元。、
二审中,本院还查明,2008年2月11日,潘明富与桂林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潘明富租用桂林225型现代挖机用于菜园子铁矿开采作业,租金每月36000元,从2008年2月13日起租。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至2008年8月22日江兴电机厂撤离矿山,潘明富租用桂林225型现代挖机用于菜园子铁矿承包点的开采时间为7个月零9天,应当支付租金262800元。又根据双方《开采合同》的约定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江兴电机厂承包的1、2号矿点只能以露采方式进行,挖掘机是露采作业中剥离表面土石层的必要设备,合同履行期间支付的挖掘机租金是露采作业必须支付的前期费用,江兴电机厂撤离矿山后,该利益为禄劝矿业公司享有,应由禄劝矿业公司赔偿江兴电机厂有效证据证明的合理租金262800元。
对江兴电机厂主张的其他损失,因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禄劝矿业公司认可的投入损失与本院审理查明的必要投入损失共计1745538.52元。禄劝矿业公司违约,应当赔偿给江兴电机厂,并应支付损失款项的利息。
四、关于禄劝矿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江兴电机厂公证费和鉴定费31000元的问题。
本院认为,江兴电机厂提交的《公证书》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书》亦不能作为其投入损失的证据,其支付的公证费及鉴定费不是其主张债权所必须支付的费用,禄劝矿业公司不应承担该部份费用。
综上所述,禄劝矿业公司单方终止履行《开采合同》,构成违约,其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经本院审查,禄劝矿业公司应当支付给江兴电机厂的开采费用为154215元,江兴电机厂的投入损失为1745538.52元及利息,上述款项禄劝矿业公司应当支付。原审判决认定实事不清,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民四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
二、由昆明市禄劝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昆明市江兴防爆电机厂铁矿石开采费154215元;
三、由昆明市禄劝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昆明市江兴防爆电机厂投入损失1745538.52元及利息(从2008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昆明市江兴防爆电机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76501.96元,由昆明市江兴防爆电机厂负担60436.55元,由昆明市禄劝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6065.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501.96元,由昆明市江兴防爆电机厂负担60436.55元,由昆明市禄劝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6065.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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