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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05号(6)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履行义务的昆明市禄劝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昆明市禄劝矿业有限公司不自动履行本判决,昆明市江兴防爆电机厂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鲁 军
代理审判员 杨 宏
代理审判员 黎泰军
二 O 一 O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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