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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云高民三终字第70号(2)

原审判决宣判后,万驰公司(原审为力之星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昆民六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一、二、三项;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被上诉人拥有的专利应当认定为是公开技术;2、原审判决在被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赔偿五万元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东本公司答辩表示服从原判。

原审被告万虎公司的意见与上诉人相同。

二审庭审中,补充查明以下事实:1、原宗申产业集团重庆力之星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6日更名为重庆万驰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2、上诉人万驰公司、原审被告万虎公司、原审被告赛程公司于2007年4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被上诉人的专利无效,2007年11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授予被上诉人的专利。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确认的其它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判决上诉人侵犯被上诉人的专利,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2008年7月生效后,上诉人仍未停止生产侵权产品。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东本公司所拥有的ZL200620109926.5专利是否为公知技术?2、上诉人万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为专利侵权纠纷一案,被上诉人东本公司所有的专利ZL200620109926.5系有效专利,依法受到保护。一、关于被上诉人东本公司所拥有的ZL200620109926.5专利是否为公知技术的问题。《专利法》所指的公知技术是指该项专利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其要点是公开的技术必须覆盖了该项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上诉人万驰公司在一、二审中以山东福田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五星牌”BJ800ZH-4型三轮摩托车为证据,认为被上诉人的专利是公知技术进行抗辩。本院认为,“五星牌”BJ800ZH-4型三轮摩托车的车架是一体成型,横梁上的后吊耳下端没有向前弯曲;而被上诉人的专利是前、后梁焊接而成,横梁上的后吊耳是向前弯曲的,因此,上诉人所提交的山东福田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五星牌”BJ800ZH-4型三轮摩托车的技术与被上诉人的专利不同,不能覆盖其专利权利要求。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的专利是公知技术的抗辩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所生产的“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侵犯了被上诉人的专利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二、关于上诉人万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既然上诉人的侵权事实已经确认,根据《专利法》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二审中被上诉人均要求法定赔偿,原审判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考虑上诉人的侵权规模和能力,且上诉人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上诉人并未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五万元属于法定赔偿幅度之内,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1050元由上诉人万驰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上诉人万驰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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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任志祥

审 判 员 孔 斌

代理审判员 郑 超

二 O 一 O 年 四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罗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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