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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三终字第2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 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施兰瑞、和泽宏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 判 长 任志祥

审 判 员 孔 斌

审 判 员 杨凌萍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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