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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三终字第68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0)云高民三终字第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五华区瑞鸿泰公众电脑屋。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春晖小区8-26-27。
投资人杨建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昆明五华区瑞鸿泰公众电脑屋因与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知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昆明五华区瑞鸿泰公众电脑屋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昆明五华区瑞鸿泰公众电脑屋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原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昆明五华区瑞鸿泰公众电脑屋承担150元,剩余150元退还昆明五华区瑞鸿泰公众电脑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志祥
代理审判员 郑 超
代理审判员 沈 灵
二 O 一O 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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